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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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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所在地区:湖北省 武汉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 余延满

- 作品数:28被引量:353H指数:12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婚姻法 非财产损害 合同 违约责任 破产程序
- 郭鸣

- 作品数:12被引量:36H指数:4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
- 研究主题:民事义务 强制缔约 法律问题研究 义务人 要约人
- 舒广

- 作品数:4被引量:15H指数:2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侵权责任 私法救济 私法保护 社会责任 法律控制
- 丁超俊

- 作品数:1被引量:11H指数:1
- 供职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个人信息权 界分 司法判决 隐私权
- 王建文

- 作品数:137被引量:1,203H指数:20
-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
- 研究主题:法律规制 商法 公司章程 法律效力 公司法
- “ 身份关系协议”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释论被引量:56
- 2021年
-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准用条款系沟通家庭法与合同法、伦理秩序与交易体系的桥梁,是受立法者指引和授权的高度概括的价值评价条款,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解释范畴,有赖于法教义学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的扩大与婚姻家庭编的内在价值秩序共同为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乃至总则编提供了价值基础。身份关系协议可以被类型化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以及身份财产关联协议,三者的伦理性渐次减弱而财产性趋强。法官在个案中既要依据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的事实构成和性质来评价和发掘合同编和总则编之中被援引法条的规范意旨,还要论证该规范意旨与婚姻家庭编的原则以及待决身份关系协议的伦理属性不相排斥,避免“参照适用”条款沦为交易规则过度市场化、工具化身份关系协议和“反噬”家庭法的通道。
- 冉克平
- 关键词:伦理性体系化
- 人力资源管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3
- 2023年
- 在职场这一特殊场域,信息处理的权力势差真正“兑现”为权力关系。用人单位在实施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信息处理行为时,其背后的管理权容易形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碾压”。现有的解决方案均难以发挥理想效果,应当运用解释论方法探索有助于解决困境的法律适用基准。集体合意作为个人同意的“替代者”,理应充分还原同意的自治性,要求劳动规章和集体合同的制定(签订)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合意代表具有相关“自利决定能力”、用人单位有效地提供信息。“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在适用时应充分兼顾用人单位管理利益,于具体情境中结合比例原则综合考虑“关联性”“均衡的信息处理方式”“最小的信息处理范围”三个条件。
- 冉克平刘冰洋
-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
- 公司意思标准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体系重构被引量:1
- 2024年
- 股权代持对股权归属的约定牵扯到公司股东认定的问题,并因此带来公司治理与权利公示上的混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应区分为合同法与公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依据代持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股权归属应当回归《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上。股东认定应采用公司意思标准,考察公司是否接纳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参与公司,公司意思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完全隐名与不完全隐名的区分应以是否获得公司认可为标准。同时,为保障其他股东对公司人合性的控制,应引入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事后救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产生撤销股权变动的效力。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应当通过登记对抗效力实现,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受外观主义保护。
- 冉克平梁宇飞
- 关键词:股权代持优先购买权外观主义
- 民法典视域下的违约利润剥夺责任——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为中心被引量:1
- 2024年
- 《民法典》并未规定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虽有所涉及,但仅笼统规定将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其具体的适用性仍显不足。在解释论上,应当以该条为基础明确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体系定位。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具有惩罚、预防和安抚功能,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与可选择性,是违约责任体系的有益补充。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违反特定不作为义务合同与营业性违约两种情形,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违约方是否获得利益、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违约方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充分,计算利润范围时应从积极利润与消极利润两方面提炼利润计算范式。
- 冉克平田格
- 关键词: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
-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被引量:68
- 2018年
-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为家庭利益为要件。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指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达成该目的之手段应具有适当性。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夫妻实行"共债共签",原则上应推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前者具有私密性,债权人的证明有赖于法官的主动查明,而后者具有相对公开性,债权人的证明应考虑经济组织的性质及举债方配偶的实际参与状况等因素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分别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鉴于法释[2018]2号已倾向于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应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冉克平
-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 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被引量:4
- 2022年
-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 冉克平王萌
- 关键词:民法典融资租赁回购合同非典型担保
- 论配偶权之侵权法保护被引量:28
- 2010年
- 近代以来,基于个人独立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婚姻关系中所包含的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等权利义务被概括为配偶权。配偶权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由于性道德、性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任何人不能强迫配偶与其建立婚姻同居关系。因此,第三者与配偶一方相奸、同居甚至重婚,无过错的配偶无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无适用的余地。
- 冉克平
- 关键词:配偶权侵权法第三者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
-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被引量:12
- 2018年
-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非自愿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两大类型,在基本原理上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谋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具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通谋虚伪表示中,当事人之间虚构行为绝对无效,但是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存在隐藏行为的情形,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有可能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应确认外在的表见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 冉克平
- 关键词: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
- 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被引量:42
- 2015年
-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与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有异,属于非典型案例。不动产冒名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或者类推适用该法第107条。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
- 冉克平
-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信赖保护
-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2
- 2010年
-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 冉克平
-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