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辉
作品数: 13被引量:29H指数:4
  • 所属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所在地区:湖北省 武汉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相关作者

覃有土
作品数:30被引量:577H指数:12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信用基础 资本运营
刘江天
作品数:4被引量:9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抵押权 抵押债权 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 效力
付冰
作品数:1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政法学院
研究主题:《合同法》 房屋 行使主体 行使方式 形成权
王菲
作品数:1被引量:1H指数:1
供职机构:
研究主题:产品瑕疵 产品责任制度 法学分析 救济模式 求偿权
论合同法的双线索结构——以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
2004年
从合同时限性存在的事实出发 ,主张合同有机体性 ,并进一步认为合同具有常态与病态两种形态。合同法正是以这两种形态的合同为线索完成了法律的设计。虽然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常态合同 ,但规范的重点却是病态合同。
李政辉李明华
关键词:合同法
论抵押权的独立化运动被引量:5
2004年
抵押权的附随性为抵押的传统属性,但抵押权独立化已成为明显的趋势。在抵押权的独立进程上,可依抵押权独立性由低到高将其分成三种形态,最终抵押权获得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抵押权的独立化是经济动因决定的法运动,有客观必然性,我国应跟进。
李政辉刘江天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债权抵押担保抵押权人
转质制度研究被引量:7
2004年
转质具有两种类型 ,两种类型之间有较大差异。对责任转质的定性 ,通说采质物再度出质说。追究权源 ,该主张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应采债权与质权共同出质说。以定性为基础 ,转质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本着利益平衡的精神予以合理安排。在物权体系的构造中 ,转质制度具有根本困惑 ,但衡于利弊 ,我国物权法仍应同时规范转质的两种类型。
李政辉
关键词:转质责任转质承诺转质
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被引量:5
2004年
投资基金有两种类型: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所依据的法理并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据信托而为构造,公司型基金当然是依据公司法而为构造。但两种基金的治理结构仍有相似之处,一般的基金治理结构都包含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究其实,公司型基金是基金主体化的类型。我国在大力发展基金业中出现了各种观点,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从法学的角度澄清概念间、主体间的关系。
覃有土李政辉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契约型基金
信用财产属性的追问
2004年
从罗马法开始 ,信用就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 ,是对特定主体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现在有观点认为信用是财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该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更本原的意义上 ,信用仍应列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
刘江天李政辉
关键词:信用财产人格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路径被引量:6
2004年
我国房地产事业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历史不长,目前正蓬勃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土地国有为我国的基本体制,房屋所有人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当然也成为常识性知识,但深刻的问题也许就隐藏在常识之后.虽然现在并不迫切,但土地使用期届满的那一天肯定会到来,到时的处理规则会怎样,现在对此展开充分的讨论,未雨绸缪,也许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李政辉
关键词: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市场化取向
论农村视野中的法律被引量:1
2004年
现代化的法律在农村的认同度较低 ,运用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我国自近代以来一直奉行移植法律的方式 ,但面对农村的法制现实 ,法律建构社会的能力受到质疑。中国受条件约束 ,在只能用移植方式建立法治国时 。
李政辉
关键词:农村法律制度道德伦理
抵押二元效力的立法选择被引量:2
2004年
抵押物在抵押存续期间发生转让,抵押权人有物上追及力与物上代位可适用。文章以物之变动的具体形式为视角分析两种物权效力的运用,两者有重合的可能。为避免冲突,基于价值判断,文章认为应优先适用物上代位,以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给予抵押权人三重保护,利益失衡有待调整。
李政辉刘江天
关键词:抵押权追及力物上代位性
《合同法》第234条的定性、解释与适用被引量:2
2004年
合同法第234条给予了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延续合同的权利,共同居住人所享有的是带抗辩性质的形成权。本条中的两个关键名词共同居住人和房屋的外延需作出符合法律的解释。对该条具体适用中的问题,如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与结果,文章作出了说明。
付冰李政辉
关键词:房屋形成权《合同法》行使主体行使方式权利性质
简单争议的法学分析──兼论第三人产品瑕疵求偿权被引量:1
2003年
我国产品责任法以产品责任的发生领域将救济机制一分为二 ,一为产品责任制度 ,规范产品对造成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 ;另一为产品瑕疵责任制度 ,规范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囿于传统合同法的产品瑕疵责任在主体上已有所扩展 ,但对代表现代市场流转秩序的第三人仍救济不力。本文于此基础上建议以产品为对象的一体化的救济制度。在分析实体问题后 ,对分析过程的归纳成为本文第二重的目标。本文反对三段论的司法推理观 ,提倡经验推理说。
李政辉王菲
关键词:产品责任制度产品瑕疵求偿权救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