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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FFX003)

作品数:2 被引量:37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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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义务
  • 1篇秩序
  • 1篇相对性
  • 1篇结果回避义务
  • 1篇紧急避险
  • 1篇过失
  • 1篇过失犯
  • 1篇过失论
  • 1篇法秩序

机构

  • 2篇南开大学

作者

  • 2篇郑泽善

传媒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昆明理工大学...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1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被引量:1
2012年
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
郑泽善
关键词:过失论结果回避义务
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的相对性被引量:36
2011年
违法性概念在整个法领域应当统一理解,还是在不同法领域可以分别加以理解,是一个极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围绕这一争论,主张违法性判断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的违法一元论倾向于违法的统一性;与此相反,主张刑法中的违法性是以是否值得处罚为前提,因此,刑法中的违法性不同于民法、行政法中的违法性的违法多元论则倾向于违法的相对性。违法性在其根本上,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但是,其形式可以具有各种各样的类别和轻重阶段。一个行为作为犯罪而受到处罚,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质"和"量",应当具备可罚的违法性。
郑泽善
关键词:相对性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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