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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哲学社科规划项目(08FFX005)

作品数:3 被引量:8H指数:2
相关作者:韦志明张毅龙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玉林师范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广西哲学社科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哲学宗教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经济管理
  • 2篇哲学宗教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人权
  • 1篇契合
  • 1篇权利
  • 1篇习惯权利

机构

  • 3篇中南财经政法...
  • 2篇玉林师范学院

作者

  • 3篇韦志明
  • 1篇张毅龙

传媒

  • 2篇青海民族研究
  • 1篇昆明理工大学...

年份

  • 3篇2009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习惯权利与人权推定被引量:1
2009年
从自然权利、法律权利或宗教权利来建构人权内容都缺少生活性内容和民众性主体,而习惯权利与人权在本质、内容与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契合的可能性。二者契合的方式是习惯权利的人权推定。它包括立法程序中的立法直接推定与习惯法法源地位的间接推定,以及司法程序的司法解释推定与司法判例推定。习惯权利的人权推定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价值性与程序性原则。
韦志明张毅龙
关键词:人权习惯权利契合
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下)被引量:3
2009年
本文先从法理上论证法律与习惯的内在关联性,然后再从历史维度考察两者的演化渊源,进而得出结论:法律与习惯不仅要相互尊重、相互补充,更是可以互动的。基于此判断,本文主张以互动性为基点,以"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为主线,重述习惯与法律之关系。法律习惯化就在于法律应该具有习惯的习俗化面向、生活化面向、民意性面向、本土化面向。其目的在于:赋予法律以习惯的内容,赋予法律习惯的特性,以此构筑法制现代化的"依赖路径"。习惯法律化即是习惯向法律转化或借助于法律从而使习惯的功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在当下中国,它主要通过纳入和转化两种方式实现习惯法律化的。其目的在于:使习惯的功用借助于法律得以"硬化"或最大化,使习惯的价值与精神得以与法律相通或重构。两者融洽的效果应该是:法律经由习惯、习惯通过法律而共同构织人类生活的意义之网。
韦志明
关键词:法律
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上)被引量:4
2009年
本文先从法理上论证法律与习惯的内在关联性,然后再从历史维度考察两者的演化渊源,进而得出结论:法律与习惯不仅要相互尊重、相互补充,更是可以互动的。基于此判断,本文主张以互动性为基点,以"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为主线,重述习惯与法律之关系。法律习惯化就在于法律应该具有习惯的习俗化面向、生活化面向、民意性面向、本土化面向。其目的在于:赋予法律以习惯的内容,赋予法律习惯的特性,以此构筑法制现代化的"依赖路径"。习惯法律化即是习惯向法律转化或借助于法律从而使习惯的功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在当下中国,它主要通过纳入和转化两种方式实现习惯法律化的。其目的在于:使习惯的功用借助于法律得以"硬化"或最大化,使习惯的价值与精神得以与法律相通或重构。两者融洽的效果应该是:法律经由习惯、习惯通过法律而共同构织人类生活的意义之网。
韦志明
关键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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