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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创新基金(12YS071)

作品数:8 被引量:11H指数:2
相关作者:朱体正宋旭明刘旭东更多>>
相关机构:上海海事大学复旦大学纽约佩斯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创新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4篇物权
  • 3篇冠名
  • 3篇冠名权
  • 2篇商标
  • 2篇商标权
  • 2篇特权
  • 2篇公共设施
  • 2篇公共政策
  • 2篇公开权
  • 1篇店堂
  • 1篇语言
  • 1篇语言文字
  • 1篇语言文字规范
  • 1篇招牌
  • 1篇知识产权
  • 1篇商号
  • 1篇体育
  • 1篇体育法
  • 1篇体育消费
  • 1篇体育消费者

机构

  • 8篇上海海事大学
  • 6篇复旦大学
  • 2篇纽约佩斯大学

作者

  • 7篇朱体正
  • 1篇刘旭东
  • 1篇宋旭明

传媒

  • 2篇交大法学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 1篇天津体育学院...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经济法论丛
  • 1篇中国不动产法...

年份

  • 2篇2015
  • 2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物名冠名合同研究
2012年
一、冠名合同的称谓与类型冠名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冠名方支付对价而对被冠名方在其支配的对象化事物的名号前加以冠名的权利。冠名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冠名权交易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日渐盛行,尤其在节会赛事、楼宇场馆、节目道桥等处更为常见,项目运作方借此增值融资、冠名方借此扩张品牌,实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合作互惠的良性发展。例如,英国巴克莱银行2009年10月再次续约,以3年8225万英镑的冠名费继续成为英超联赛的冠名商。上海演艺中心自2011年起正式冠名为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这是首个接受冠名的中国体育娱乐场所。
朱体正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租赁权物权人委托合同船舶登记
特权商标:冠名权与公共设施(上)
2015年
本文批判了以公司品牌、商品名称或个人姓名冠名于公共设施领域(physical public domain)的现象。文章指出,政府机构推行的冠名权政策及实践、商标法与公开权法理三者之间存在着未被意识到的公共政策的冲突。文章认为,冠名行为往往使公共资产遭到不民主、不公平、不合法、不适当的私用,并构成一种受迫性言论(compelled speech)。文章认为可以采用替代机制来选定公共设施的冠名。
安.巴托尔朱体正
关键词:商标权冠名权公开权公共设施公共政策
特权商标:冠名权与公共设施(下)
2015年
本文批判了以公司品牌、商品名称或个人姓名冠名于公共设施领域(physical public domain)的现象。文章指出,政府机构推行的冠名权政策及实践、商标法与公开权法理三者之间存在着未被意识到的公共政策的冲突。文章认为,冠名行为往往使公共资产遭到不民主、不公平、不合法、不适当的私用,并构成一种受迫性言论(compelled speech)。文章认为可以采用替代机制来选定公共设施的冠名。
安.巴托尔朱体正
关键词:商标权冠名权公开权公共设施公共政策
和而不同:论物名权及其对物权结构之完善被引量:4
2012年
人有人名,可得成立姓名权;物有物名,亦得成立物名权。物名即物之名号,物名权是对物名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名权是符号物权,其衍生于实体物权,又与之有所不同,是对物权结构的丰富和完善。符号物权与实体物权和而不同、相辅相成,共同表述物权的整体价值和功能。
朱体正
关键词:物权冠名权
论物像权的独立价值与体系地位——由宠物“肖像”维权案说开去被引量:2
2014年
物像作为物之外观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于其上成立物像权,具有独立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物像权是指法律主体对基于其拥有一定权利的物所形成的物像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并行不悖,不隶属于原物物权,而是一类独立的新型物权。由于物像与一定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属于人格物的范畴,法律主体就其享有的是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物权之特征的人格物权。对于物像权,我们一方面可以根据传统物权理论的指导,通过它来实现物尽其用、保护人格利益和防止不法获利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应当在此过程中注意到物像作为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在适当的范围内承认物像权并划分其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
宋旭明刘旭东
关键词:物权肖像权知识产权
体育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被引量:5
2013年
体育消费是推动体育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育消费者应被界定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体育商品或接受体育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加强对体育消费中较为突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安全保障权、无理由退货权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的修订及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体育法》修订时也应考虑体育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作必要之策应,并支持体育消费公益诉讼之形成。
朱体正
关键词:体育消费体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育法
物像权,另一种符号物权被引量:2
2014年
物像权和物名权一样,也是一种符号物权,它是指权利人对其物的图像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像是物像权的客体,具有符号性、像似性、可识别性、片面性、可复制性、财产性等特质。物像权是图像符号物权,故不同于肖像权、物体权(实体物权)、物名权以及著作权和商标权。通过扩张解释,可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体权、物名权、物像权分别从不同向度揭示和规定了物权的丰富内涵,共同形成"一体两翼、名(符号)实二元、三权合一"的物权结构体系。同时,物像权因公众的观看与表达自由、财产权的社会性及公众对公物的自由使用等而受一定的限制。
朱体正
关键词:符号学
商号招牌及戏仿商号规制中的法治思维——以“最高发院”为典型的分析
2013年
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将商号类招牌作为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忽视商号与广告的功能区分,因袭不合理收费的行政管理思维,导致法律适用的错位和机械执法的尴尬,凸显法律逻辑和法治思维的盲点。戏仿商号顺应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不规范语言文字存在明显区别,不应一概禁止,应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进行公序良俗的价值补充和合规性判断,体现应有的法治思维和执法艺术。
朱体正
关键词:戏仿商号规制语言文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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