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2011YJ01)

作品数:11 被引量:27H指数:4
相关作者:冯玉军刘太刚徐经纬罗莎谢冬慧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河南省委南京审计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9篇宗教
  • 3篇信仰
  • 3篇信仰自由
  • 3篇事务
  • 3篇条例
  • 3篇宗教活动
  • 3篇宗教活动场所
  • 3篇宗教事务
  • 3篇宗教事务条例
  • 2篇人权
  • 2篇宗教信仰
  • 2篇宗教信仰自由
  • 2篇法人
  • 2篇法人制度
  • 2篇《宗教事务条...
  • 2篇财产
  • 1篇心灵
  • 1篇人权法
  • 1篇日本宪法
  • 1篇社会治理

机构

  • 9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郑州大学
  • 1篇南京审计大学
  • 1篇河南省委

作者

  • 6篇冯玉军
  • 1篇杨合理
  • 1篇刘太刚
  • 1篇谢冬慧
  • 1篇罗莎
  • 1篇徐经纬

传媒

  • 3篇苏州大学学报...
  • 2篇北京联合大学...
  • 1篇学术交流
  • 1篇东岳论丛
  • 1篇西北师大学报...
  • 1篇中共贵州省委...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统一战线学研...

年份

  • 2篇2018
  • 1篇2017
  • 5篇2016
  • 2篇2014
  • 1篇2012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略论被引量:1
2018年
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法人制度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捐助法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这有利于加强对合法的宗教财产的保护;《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支撑,但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治理结构和宗教财产保护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深化研究和亟待完善之必要。
冯玉军
宗教财产归属与宗教法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思考被引量:15
2016年
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发展意义重大。在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宗教财产政策和法律保护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并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与保护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作者提出当前以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借以厘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十分重要,并提出如下建言:依法确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归属和使用的监督。
冯玉军
关键词:宗教财产宗教政策
论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在国家治理中的意义
2016年
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与目的在于尊重、保障人权。宗教自由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规定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中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实现国家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杨合理
关键词:人权宗教自由
《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意义与主要内容被引量:2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版)的颁布,为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举行了奠基礼,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文章侧重阐述《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冯玉军
关键词:宗教事务条例民法总则
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宗教利用分析——基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及需求溢出理论的逻辑被引量:4
2016年
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是文明化+有效性。宗教的文明化及其与治理现代化的同向性,显示出把宗教纳入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可行性。由此,党和政府应当转变宗教观、调整宗教政策,摒弃那种把宗教单纯地或主要地视为是社会治理对象的观念,代之以宗教也是一种社会治理主体或社会治理途径的观念,主动发挥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即把宗教从社会治理的对象转变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从而把宗教纳入我国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刘太刚
关键词:宗教社会治理
另类法文化解读:民国时期的宗教与法论略
2012年
民国时期,宗教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护和制约。民国历届政府的宪法性文件所代表的官方态度,为民众自由信仰宗教提供了理念基础。为了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宗教立法活动,其中最突出的是保护宗教财产的寺庙管理条例。实践中,信仰自由的宪法理念与保护宗教的基本法规均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依法管理宗教成为民国时期宗教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推动着中国社会宗教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
谢冬慧
关键词:信仰自由财产保护立法管理
宗教信仰自由的规范化解读——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视角
2016年
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普遍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确认和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也规定个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欧洲人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判断一项国家行为是否侵犯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五个审查步骤,分别是:1.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是否落入《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权利的保护范围;2.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申诉人该权利的侵害;3.国家的行为是否是符合国内法的规定;4.此行为是否追求合法正当的目的;5.此行为是否是民主社会中所必须的。本文聚焦于前两个步骤,重点讨论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系统中如何界定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范围,以及何者可构成对一项基本权利的干预。
罗莎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欧洲人权法院
邪教的法律性质及其治理创新被引量:4
2014年
邪教是一种古今中外皆有的特殊宗教现象,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性。在当前的形势下,需要从历史考察与现实讨论、学理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对什么是邪教、如何认定邪教的法律性质、怎样依法治理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在法治中国语境下如何推进反邪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问题作出解答。基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在参考世界政教分离国家预防和治理邪教的制度规定与法律适用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邪教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创新的五项建议。
冯玉军
关键词:邪教法律性质法律治理
略论日本宪法中“良心自由”的保护范围——以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为线索的考察被引量:1
2014年
良心自由作为个人内在精神活动自由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自由权乃至整个基本权利谱系中都可以说居于中心的位置。《日本国宪法》基于对《明治宪法》的反思和对《波茨坦公告》的接受,对于良心自由予以了专门的保障。但是在良心自由的适用问题上,尤其是在良心自由的具体保护范围问题上,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均存在着诸多争议。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明确区分了良心自由与信教自由,同时不断细化区分良心自由与内心活动的标准。尽管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良心自由的条文,同时我国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在实践之中已经产生了围绕着良心自由问题的法律争议,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势必要对部门法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予以回应,发挥其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因而有必要借鉴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借鉴日本最高法院所坚持的教义学立场。
赵一单
关键词:良心自由日本宪法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体例、结构和实践问题被引量:1
2016年
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宗教事务引导与治理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制度方面的总结,并成为10年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然而宗教格局和社会现实的改变使得宗教事务规范方面的不完善逐渐暴露,规范与规范、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显现。《条例》实施10年以来,以之为核心的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委制定的规章政策,二是地方各级政府(主要为省级)依据《条例》制定的省级宗教事务条例。从体例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总结地方性规范的亮点和缺陷,在各地的宗教事务实践当中发现一些符合当地需求的新的举措或者对旧有体系进行突破性的尝试,对于其中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广大人民意愿、在实践中又确实收效良好的新举措进行探究,有助于总结宗教立法的不足。借鉴现有立法成果提出对《条例》修订的建议,有助于坚持科学立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冯玉军徐经纬
关键词: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信仰自由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