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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无)

作品数:1 被引量:11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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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义务
  • 1篇侵权
  • 1篇侵权法
  • 1篇权法
  • 1篇警示义务

机构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作者

  • 1篇周友军

传媒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4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被引量:11
2014年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周友军
关键词:警示义务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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