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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无)

作品数:2 被引量:4H指数:1
相关作者:孙莹谭启平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民法
  • 2篇民法典
  • 2篇民法调整
  • 2篇民法调整对象
  • 2篇法典
  • 1篇意蕴
  • 1篇私法
  • 1篇民法典编纂
  • 1篇法典编纂
  • 1篇本体

机构

  • 2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2篇孙莹
  • 1篇谭启平

传媒

  • 1篇法学杂志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3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被引量:3
2015年
如何确定体现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的民法调整对象,可谓是当下民法典编纂中最基本的"中国问题"。民法典所确定的调整对象不应仅是纯粹的私的关系。在当代行政国家兴起的背景下,民法调整对象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交叉势在必然,不能避免也没有理由排斥将公法性质的规范规定在民法典中。调整对象在民法典中如何表达及民法典的内容与结构如何与调整对象呼应,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沿用《民法通则》立法例,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有利而无弊。通过描述民法调整机制特征的方式解决民法独立性的"平等主体说"所蕴含的平等观,与苏联民法上从价值规律出发纯粹在等价交换的层面上阐述的平等观相比,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民事主体内在的平等价值,符合现代的民法理念。从历时性和共时性角度观察我国的立法实践,需要通过对呈"碎片化"的单行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梳理,找出在民法典编纂中可能阻碍各单行法有机融合与协调的症结。在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进行重新思考时,必须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
孙莹谭启平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私法民法典
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被引量:1
2013年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孙莹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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