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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19)

作品数:15 被引量:42H指数:4
相关作者:梁鹏于海纯梁鹏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5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3篇保险
  • 8篇保险法
  • 7篇《保险法》
  • 4篇受益人
  • 3篇人寿
  • 3篇人寿保险
  • 3篇合同
  • 2篇人身
  • 2篇人身保险
  • 2篇生效
  • 2篇事实推定
  • 2篇司法
  • 2篇司法解释
  • 2篇投保
  • 2篇投保人
  • 2篇推定
  • 2篇现金
  • 2篇现金价值
  • 2篇金价
  • 2篇法定

机构

  • 15篇中国青年政治...
  • 1篇对外经济贸易...

作者

  • 13篇梁鹏
  • 2篇梁鹏
  • 1篇于海纯

传媒

  • 4篇中国青年政治...
  • 3篇保险研究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北京社会科学
  • 1篇法学家
  • 1篇保险理论与实...
  • 1篇乐山师范学院...
  • 1篇广州大学学报...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金融服务法评...

年份

  • 4篇2017
  • 3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3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11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保险受益人指定权被引量:1
2013年
在受益人指定权问题上,有"投保人指定说"与"被保险人指定说"两种规点,从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及防范道德危险的角度看,赋予被保险人指定权更为合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其法律后果为:若被保险人尚存,由其重新确定受益人;若其死亡,推定被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关于劳动关系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仍需被保险人同意,但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选限制过度,只需排除投保人作为受益人便能达到立法目的。
梁鹏
关键词:受益人被保险人
保险法宽限期制度研究被引量:2
2012年
宽限期制度不仅适用于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也应当适用于分期付款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宽限期的产生方式问题上,我国采取的选择模式不尽合理,合理的宽限期产生方式应为催告模式。保险人应于保费到期之后向投保人发出书面催告,并将催告书送达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人最后住址,催告书应载明交费时间、交费金额、以及不交保险费之法律后果。
梁鹏
关键词:宽限期财产保险合同催告
不丧失价值选择之制度构建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对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
梁鹏
关键词:现金价值
文献传递
司法解释中的受益人问题被引量:1
2016年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能够解决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但是,由于所持理论的瑕疵,部分观点也待商榷。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变更生效之时点应为遗嘱作成之时,而非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若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生存,至少在受益人拒绝接受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部分受益人丧权后,其受益份额处理的问题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形,而且应当有例外规定;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应为保险金保管人,而非遗产保管人。
梁鹏
关键词:司法解释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变更之研究被引量:5
2013年
受益人变更行为之性质,应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受益人变更的形式和生效问题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歧义。关于变更行为的形式,应采形式自由原则,遗嘱可以作为变更的形式。关于变更的生效时点,由于变更行为系属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应自变更行为发出之时生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采取通知形式的,于通知到达保险人之前,不得以此对抗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效力待定,但被保险人未及同意已死亡时,应推定变更行为无效。
梁鹏
关键词:单方法律行为
年龄不实之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以《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为中心
2017年
在年龄不实导致投保人短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享有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比例赔付的选择权,而真正享有选择权的主体应当是投保人。保险法的规定导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更愿选择比例赔付,这对投保人有失公允,应当例外规定,若保险人对年龄不实存有过失,则投保人可以选择补交保费。在年龄不实导致投保人溢交保费的情况下,中国《保险法》仅规定了退还保险费一种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堵塞了双方当事人协商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的途径,应当赋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的选择权。保险人选择退还溢交之保险费时,应一并退还溢交保险费之利息。保险人故意导致溢交保费的,应当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额。
梁鹏
关键词:选择权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被引量:4
2015年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审判实务中,无效的后果有三种:保险人全额返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全额赔偿责任。第一种观点未考虑到保险人的履行;第二种观点忽略了投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虽可接受,但缔约过失理论能否对此进行解释尚存疑问。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认定无效,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将其作为效力未定合同更为合宜,该合同的最终效力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于海纯
关键词:无效比例原则
人寿保险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之构建被引量:1
2016年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清条款和保单转换条款三种,但均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法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则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我国保险法宜规定,积存有现金价值之分期付款人寿保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次期以后之保险费,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该合同宽限期结束后未对现金价值处理作出选择时,保险人应以现金价值趸交保费给予减额缴清保险。
梁鹏
关键词:现金价值
论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之建立被引量:5
2016年
依照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对变更受益人享有绝对之权利,然而,在被保险人对受益人作出某种承诺的情况下,这种变更可能损害原受益人的利益。对这种利益损害的救济办法有三种:追究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对保险人课以通知义务和责任、建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其中,建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最具优势。我国应采取"声明放弃主义"建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不可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对被保险人的保单贷款、解除保险合同、转让保险合同利益等构成限制。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致死者丧失受益权。在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下,保险金归于该受益人的遗产。
梁鹏
关键词:受益人权利限制
同时罹难条款之推定矛盾及其解决——以《保险法》第42条第2款为中心被引量:1
2014年
现行保险法中的同时罹难条款既可能导致保险法推定与继承法推定之间的矛盾,也可能导致保险法推定之间的相互矛盾。美国法对我国法的不当影响和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是产生推定矛盾的两个原因。为了消除这些形式上的矛盾,保险法宜删除关于同时罹难的事实推定规范,建立如下裁判性规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均已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如保单尚有其他生存受益人,由其他生存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如保单没有其他生存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受益人之身份领取保险金。
梁鹏
关键词:保险法事实推定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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