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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13)

作品数:7 被引量:61H指数:4
相关作者:熊谋林叶睿冯亚东陈丹唐清利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法
  • 2篇犯罪
  • 1篇刑罚
  • 1篇刑法解释
  • 1篇刑事
  • 1篇刑事政策
  • 1篇循证
  • 1篇循证医学
  • 1篇因果关系
  • 1篇中国化研究
  • 1篇诉讼
  • 1篇诉讼程序
  • 1篇推定
  • 1篇主观
  • 1篇主观罪过
  • 1篇罪过
  • 1篇危险驾驶
  • 1篇违法
  • 1篇迷惑
  • 1篇疾病进程

机构

  • 4篇西南财经大学
  • 3篇四川省社会科...
  • 2篇中国民用航空...
  • 1篇西华大学

作者

  • 3篇叶睿
  • 2篇熊谋林
  • 1篇唐清利
  • 1篇冯亚东
  • 1篇胡启忠
  • 1篇石奎
  • 1篇陈丹
  • 1篇刘美彤

传媒

  • 2篇四川师范大学...
  • 1篇法学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 1篇西南民族大学...
  • 1篇光华法学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2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困境与展望:罚金刑应用的中国化研究被引量:15
2013年
现行刑法借鉴了西方世界的罚金刑司法,然而,如何转化吸收却是困扰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调查显示,中国的罚金刑主要通过并处方式适用于财产犯罪,这是罚金不能执行的重要原因。是否应当在中国普遍适用罚金,主要由如下三个因素决定:实质犯罪的传统刑事违法体系;开庭审理的实质诉讼程序;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相对应的刑事政策。西方世界广泛使用罚金刑处罚轻微违法者和行政犯,但罚金欠缴、恢复性司法和去罪化运动等导致罚金刑司法出现慎用趋势。中国应重视罚金刑的应用背景及发展方向,恢复至1979年刑法的选科罚金模式,赋予法官是否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
熊谋林陈丹唐清利
关键词:罚金刑诉讼程序刑事政策
医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判断——以疾病进程为考察要点
2017年
医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基本遵循条件说。但是,基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在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时,需要从循证医学的角度,明晰疾病进程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具体来说,需要考察疾病的进程是否进入不可逆期,了解疾病有无公认的积极治疗方式,明确客观上是否不能实施治疗行为,确证治疗与否或者不同时期的治疗对于疾病的伤亡几率降低有没有显著性差异。
饶璟叶睿
关键词:因果关系疾病进程循证医学
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以《刑法》第十四、十五条为切入点的分析被引量:1
2015年
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认定,一些学者基于各自的理解,构建了相应理论,但均无法自圆其说。笔者以《刑法》第十四、十五条为切入点,指出争议的根本症结是对主观罪过理论的不同理解;争议的实质是违背《刑法》总则精神来构建理论;认定的难点是该罪罪过处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游离状态。鉴于该罪罪过之性状,可行之路径是切实恪守罪过形式的"一元性"原则,以危害结果为考量点,并结合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唯此,才能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彰显人权保障的精神。
石奎胡启忠
关键词:《刑法》主观罪过
腐败犯罪治理的“严酷刑罚”与“严密法网”——兼谈法律伦理的刑法解释机能
2016年
为回应当下强力反腐的现实需求,《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创设终身监禁、控制减免刑责、追加财产刑、资格刑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大幅度地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图有效打击严重腐败犯罪。但是,这种通过简单推行"严酷刑罚"来遏制腐败犯罪之做法,可能导致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并非最优策略选择。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治理腐败犯罪应从"严密法网"入手,通过解注、修改法条以及强化法律伦理的刑法解释机能,将诸危害巨大、频繁发生的准贪污贿赂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之范畴。
叶睿饶璟
关键词:腐败犯罪法律伦理
间接故意不明时的过失推定被引量:18
2013年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两种不同的罪过方式,但司法认定中对两者的区分却时常遭遇困境。学术界多年来均只是试图从界限之边缘方面建树理论,但此思路并无可能引领司法走出困境。对于罪过之性状本来就模糊不清的疑难案件,只能退而求其次将之认定为过失犯罪,并在相应刑罚幅度内适当从重处罚。惟此,才能够做到既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又能依据排除合理怀疑之证明标准进行裁断案件。
冯亚东叶睿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失推定
求解过度犯罪化的迷惑——中国的去罪化经验与国际启示被引量:4
2014年
在过去几十年里,西方国家见证了刑事法的扩张过程,以及由此导致的刑事司法系统疲于应对大量轻微违法的现状。为了赢得与过度犯罪化和犯罪趋势的增长这场战争,全世界的法学家都在力求通过去罪化解决过度犯罪化这个古老而麻烦的问题。中国,这个正在发展中的东方巨人,过去和现在都在尝试仅将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像那些扩展了刑法渊源的法令、条例规定的西方国家,中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唯一依据。对于严重犯罪的概念,中国将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去罪化,只有达到犯罪化要求所规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的严重违法行为才是犯罪。中国刑法把犯罪定义为严重违法行为,并且清楚地说明了轻微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这些轻微违法行为被(作者)划分为治安违法、行政违法、纪律违法行为,按照行政程序处理,而不是刑事程序处理。借助于跨国视角下的犯罪定义不同模式进行比较,本文揭示了中国刑事司法系统去罪化的深远意义。借助于实证调研,中国的去罪化经验反映了未来全球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这些措施值得西方国家学习。
熊谋林梁斌刘美彤廖茂利(译)张悦(译)
关键词:犯罪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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