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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BFX054)

作品数:9 被引量:15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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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权利
  • 3篇道德
  • 3篇自然权利
  • 3篇法治
  • 2篇道德自觉
  • 2篇正当
  • 2篇职业道德
  • 2篇陪审
  • 2篇陪审制
  • 2篇普通法
  • 2篇个人道德
  • 2篇法的确定性
  • 2篇法官
  • 2篇法官道德
  • 1篇道德权利
  • 1篇对抗式
  • 1篇刑事
  • 1篇刑事司法
  • 1篇形式法治
  • 1篇正当法律程序

机构

  • 9篇山东农业大学

作者

  • 9篇汪栋

传媒

  • 1篇上海师范大学...
  • 1篇深圳大学学报...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学术探索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华东理工大学...
  • 1篇唐山学院学报
  • 1篇时代法学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年份

  • 3篇2016
  • 2篇2015
  • 4篇2013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英美陪审制度及其程序价值考论被引量:4
2016年
英美陪审制度源远流长,就早期历史而言,其中蕴藏的权利价值并不突出,均势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意义更重要。经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改造,陪审制才确立牢固的价值基础,它所蕴涵的权利元素才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成为现代英美国家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程序技术。当代陪审制盛极而"衰"的原因在于替代性的多元价值整合机制的兴起,制度成本增加,以及法的形式理性对于陪审制实质理性整合功能的过度抑制。今日陪审制衰而不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陪审制作为"实践权利的技术"不仅具有程序理性,更等同于权利价值本身。
汪栋
关键词:陪审制自然权利
英国对抗式刑事司法的制度与价值渊源
2016年
对抗式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理性的价值平衡技术,根本上体现的是对权利冲突本身的哲学态度。对抗式刑事诉讼是以特定的政治哲学即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的,17世纪"光荣革命"后,自然权利理念推动英国对抗式刑事诉讼改革不断深入,从民事诉讼与轻罪审判到叛逆罪审判,进而到重罪审判,对抗式司法程序于19世纪初在刑事诉讼领域全面确立,这是自然权利的价值革新与普通法弹劾式诉讼的制度演进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对抗式诉讼体现的是国家整体权力运作方式,体现的是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政治关系,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与英国均势政治传统具有紧密的历史关联。
汪栋
关键词:刑事司法对抗式自然权利
重返利维坦: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实质——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
2013年
施米特断言自由主义法治是自相矛盾的概念,自由主义应当为法律提供实质性价值,但是自由主义对多元价值的中立态度,使它实际上不能做到这一点。由于自由主义否定人的政治本性,将政治非政治化,作为实证主义概念天国的法治也就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现代政治和法律不能纯粹基于理性和形式,更须重视激情与价值。因此,重返利维坦,意味着国家与法律秩序必须尊崇和平与基本权利价值,重视公民教育,唤起公民内心的忠诚与认同。霍布斯同时推动了现代社会的祛魅和复魅的进程,利维坦既是理性的国家机器,更是令人恐惧的巨兽。遗憾的是施米特没有真正地回归霍布斯,虽然他重新发现了利维坦的意义。
汪栋
关键词:利维坦法治
法官的道德自觉与法的确定性被引量:4
2013年
法官道德包括个人道德内在自律和职业道德外在约束,法官的个人道德又包括同于常人的道德层面和异于普通公民的道德层面。道德自觉的法官既可在司法程序中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又能引领社会的价值变迁。法官、公众以及法律三者的道德价值取向,在实质内涵上都以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根本。崇敬权利价值是法官道德信念的极致,是法官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升华。高度分化的社会或许只能以权利价值为基础凝聚社会的道德共识。如果以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是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形式理性法的道德基础,那么,法官则是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共同体的守望者。
汪栋
关键词:法的确定性法官道德个人道德职业道德
论法官的道德自觉与法的确定性
2013年
法官道德包括个人道德内在自律和职业道德外在约束,法官的个人道德又包括作为常人的道德层面和高于常人的道德层面。道德自觉的法官既可在司法程序中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又能引领社会的变迁。法官、公众以及法律三者的道德价值取向,在实质内涵上都以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根本。崇敬权利价值是法官道德信念的极致,是法官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升华。法官是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共同体的守望者。
汪栋
关键词:法的确定性法官道德个人道德职业道德
宪法程序的形式法治功能——对美国联邦宪法的程序法理分析被引量:1
2015年
宪法与宪法性法律以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规则作为基本内容,这些权力规则大都是宪法程序规则。宪法程序对国家权力的正当化、规范化与形式合理化功能是形式法治的题中之义。形式法治既需要借助宪法程序固化、表述复杂的国家权力关系,也需要宪法程序规范、构建与整合这些关系。宪法是国家基本政治关系的权威表现形式,宪法程序是这种权威形式的组成部分。宪法程序规范、协调、约制国家权力关系,能够实现国家权力的理性高效运行,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保障。
汪栋邵荷花
关键词:宪法程序正当化形式法治
《权利法案》的程序法意义被引量:1
2015年
《权利法案》的程序法条款是将公民权利写进宪法的一种独特立宪方式,表明将公民权利宣言载入宪法具有道德必要性与技术可行性。权利价值是宪法的正当性泉源,是现代政治的道德基础与根本出发点,作为立国之基的宪法首先是一个道德宣言。宪法程序是道德权利明确化、实在化的基本形式。运用程序技术的术语书写与阐释抽象权利,注重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司法程序保障,是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权利法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继承了普通法人权司法程序保障的传统,还在于将这种司法程序保障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使得以陪审制为代表的普通法程序跻身成为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宪法程序。
汪栋
关键词:权利法案道德权利普通法陪审制程序法
正当法律程序价值内涵的历史嬗变——以英美普通法为核心的考察被引量:5
2016年
美国联邦宪法正当程序起源于英格兰的普通法传统。尽管早期正当法律程序更多是程序性规则,但是,经过自然权利哲学的改造,它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开始向实体性正当程序发展。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都与自然权利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早期的关联只是作为一种受传统自然法严格限制的事实而存在,而后来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产生,则表明普通法的法官已经清晰地意识到这种内在关联,自觉将自然权利原则运用于对传统程序的创新,进一步发展与充实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从程序性内涵向实体性内涵的演变,是普通法程序与自然权利观念逐步融合的结果。
汪栋
关键词:普通法自然法自然权利
霍布斯与柯克的理性概念之辩
2013年
霍布斯与柯克之争的核心问题是权威抑或智慧立法。柯克的中世纪理性概念预设了超验规范的存在,这对于制衡王权,维护英国司法精英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超验秩序的信念对于近代个人主义的兴起却是重大的阻碍。同时,判例法主导的普通法,徘徊于法律发展的拟制和衡平阶段,不能满足近代国家对于大规模立法创制的需要。霍布斯的"法律命令说"是对传统普通法第一次全面的理性批判,奠定了英国法近代转型的哲学基础。
汪栋
关键词:霍布斯法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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