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A820025)
- 作品数:4 被引量:8H指数:2
- 相关作者:贺思源刘士国李春陈昊更多>>
- 相关机构:九江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被引量:4
- 2013年
- 环境监管失职致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负有环境污染侵害危险防止责任,普通民众也高度依赖于国家的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因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普通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遭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环境监管失职国家赔偿责任较之加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应属补充责任。对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损害救济,应允许受害人在国家与加害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国家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承认其向加害者追偿的权利。
- 贺思源刘士国
- 关键词:国家赔偿环境污染侵权
- 析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与理论依据和制度构建被引量:3
- 2013年
- 传统国家补偿责任以特定国家行为的可归责性作为立论依据,强调具体的因果关系与填补个别损害,因而在因环境污染所致广大受害人健康损害救济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责任属于衡平补偿责任的一种,社会国原则构成其宪法基础,社会连带思想成为其直接的法理依据,而分配正义理念则为其提供了伦理支撑。其制度构建应着重从补偿的成立要件、补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补偿支付的范围及标准、补偿支付的程序等方面加以设计。
- 贺思源
- 论环境侵害的行政补偿责任——以重金属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切入点被引量:1
- 2012年
-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阶段,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危害人群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种新型的复杂性侵害,环境侵害是对多重利益、多元价值的复合性侵害,也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必要代价,因而亟需构建和完善包括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在内的环境侵害行政救济制度,特别是环境侵害行政补偿制度,以解决环境侵害救济中的政府法律责任缺位问题。
- 贺思源李春
- 关键词:环境侵害重金属污染行政救济行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