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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9CFXJ09)

作品数:3 被引量:13H指数:2
相关作者:张迎秀李燕更多>>
相关机构:山东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性别
  • 1篇义务
  • 1篇人性
  • 1篇配偶
  • 1篇配偶权
  • 1篇权利
  • 1篇权利研究
  • 1篇结婚权
  • 1篇婚姻立法
  • 1篇家庭
  • 1篇告知义务
  • 1篇规制
  • 1篇法律
  • 1篇法律规制
  • 1篇法律确认
  • 1篇变性人

机构

  • 3篇山东政法学院

作者

  • 2篇张迎秀
  • 1篇李燕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广西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11
  • 2篇2010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变性人性别的法律确认被引量:8
2010年
性别生而有之,且是表明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然而性别改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性别的确认,我国目前是生理学方法,而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相结合是确认变性人性别的科学方法。
张迎秀
关键词:性别法律规制
变性人婚姻立法比较研究
2011年
欧洲人权法院、美国部分州、我国的立法都确认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变性人结婚前应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我国卫生部规定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应"未在婚姻状态"是不合理的,限制了患者的婚姻权利。应把变性规定为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李燕
关键词:变性人告知义务
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被引量:8
2010年
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夫妻一方变性后,无法履行同居义务,致使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故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如果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易性病",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优先保护其变性权。否则,应优先保护配偶权。
张迎秀
关键词:结婚权配偶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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