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3BFX004)
- 作品数:8 被引量:167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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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架构重构被引量:10
- 2015年
-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仅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法定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架构存在诸多局限,其根源在于对政府行为规制原理的曲解。经济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具有内生性,其单独或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因素交织,导致市场力量的形成和滥用,理应全面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这没有突破反垄断法一般的分析框架。欧盟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并行的规制范式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不必受专门规定的限制,而应更多地依赖一般分析架构的作用,形成二元规制范式。
- 张占江
-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SCP范式
- 中国法律竞争评估制度的建构被引量:62
- 2015年
- 要减少政府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需对各项法律制度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评估以不断被修正的SCP范式为依据。首先,基于这一范式所包含的影响竞争的因素,归纳出法律竞争影响核对清单,利用清单识别反竞争的法律。其次,借助这一范式,判断法律对竞争限制的合理性。最后,针对不合理限制提出改进方案,促进法律向着有利竞争的方向制定、修改。我国建构这一制度的关键是,对《反垄断法》第9条进行合理解释作为竞争评估的法律依据,并建立"以反垄断委员会为主、法律制定机构为辅"的评估机制。
- 张占江
- 关键词:SCP范式
-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竞争中立制度承诺研究被引量:22
- 2015年
- 各司法辖区普遍将竞争中立作为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其界定并不一致,这源于各自经济发展战略和制度环境的不同。基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诉求,竞争中立制度承诺应被界定为: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确保所有企业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所承诺的一揽子制度安排。在承诺的内容上,或者说在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满足竞争中立的标准上,体现为政府商业模式合理化等八项要求。在兑现承诺的路径上,体现为通过竞争评估、竞争倡导促进所有法律、法规按照竞争中立的要求来制定与修改;通过竞争执法排除竞争中立制度障碍的影响;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弥补竞争中立制度的局限。
- 张占江
- 关键词:适用除外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逻辑与标准被引量:25
- 2013年
-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比如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就可以适用基于良好商业惯例标准和基于业绩竞争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恰是法律认定之外的标准。
- 张占江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法》逻辑
- 反垄断法的地位及其政策含义被引量:22
- 2014年
- 市场经济实践中的竞争与管制的关系,以及宪法上的经济中立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决定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基本法地位。这一地位意味着反垄断法虽无法完全取得相对于管制法的绝对优势地位,也无法完全取代管制,但可以在维护竞争这一维度上对管制进行制约。制约是在尊重管制合理性的前提下,促进管制的竞争化,在管制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竞争的损害。这有利于改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的质量和减少竞争制度障碍。
- 张占江
-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济宪法
- 论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被引量:15
- 2015年
- 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的制度,被称为政府反竞争行为。各国普遍通过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减少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规制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很难发挥类似的作用。事实上,秩序自由主义关于竞争秩序建构的制度方案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反垄断法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先进法域也逐步建立起从事前减少限制竞争规则(决策)产生,到事后对管制之下企业反竞争行为执法的路径体系。我国宪法为建立相关规制路径预留了空间。因此,可以从顶层制度设计开始,健全相关制度路径,这是弥补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局限,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的关键。
- 张占江
-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
-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研究——基于路径适用的逻辑展开被引量:15
- 2014年
-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 张占江
- 关键词:竞争执法
- 管制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考量维度及其适用被引量:9
- 2015年
- 政府管制经常不合理地为企业反竞争行为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授权或强制企业从事反竞争行为,豁免其反垄断责任。企业在面临反垄断制裁时,往往会以此作为抗辩。要排除不合理管制的影响又不至于削弱合理管制的效力,就必须在一个严密的分析架构之下,对管制领域内企业反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执法。法理分析和先进法域的经验总结表明:执法首先要审查管制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应避免执法危及管制法的确定性。这一分析思路,为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我国反垄断法在管制领域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引。
- 张占江
-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