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2-052)
- 作品数:6 被引量:17H指数:3
- 相关作者:郝秀辉杨万柳王锡柱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民航大学吉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被引量:3
- 2014年
-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郝秀辉
- 关键词: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 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效力”的辨析被引量:1
- 2014年
- 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多采取交付生效的立法模式,其登记公示力仅为"对抗效力"。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可通过体系解释方法予以阐明。航空器的登记效力得到明确后,登记对抗理论中的"对抗"和"第三人"含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中"对抗"一词的内涵采日本学说中的"相对无效说"较为适宜。在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法》不妨借鉴《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施加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 郝秀辉王锡柱
- 关键词:交易秩序第三人范围
- 中国视域下航空法独立性之辩被引量:2
- 2013年
- 航空法应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是国际法的新分支。航空法有天然的国际性,但不等同于航空法即是国际法的分支。航空法内容的综合性、多学科性、较多技术规范性和国际航空公约适用的条件限制性,决定国际航空法无法包容航空法的全部内容和特性。航空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不仅可从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规数量上寻求到自证自洽的缘由,而且中国民航强国战略、低空开放、航空立法新变化和海峡两岸直航也都是巨大的驱动因素。应该从夯实航空法学自身理论根基、加强航空法学与各学科知识的融通、修改法学学科分类办法等方面推动航空法独立。
- 郝秀辉
- 关键词:航空法独立性部门法
- 马航MH370事件的空难赔偿与事故调查报告之关系被引量:3
- 2014年
- 航空事故调查与空难事故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决定空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也不是确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和惟一依据,事故调查的目的仅限于查明事故原因和预防事故再发生。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可使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突破法定赔偿限额,对裁量事故赔偿额度产生一定影响,但其对空难发生后达成的《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不应发生影响。
- 郝秀辉
- 关键词:航空事故
- 论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违约取回权被引量:5
- 2016年
- 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违约取回权是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航空器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的救济手段之一。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违约取回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文分析了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行使违约取回权的具体情形、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违约取回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行使违约取回权时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时效的限制、优先权或留置权的限制等)。当前,我国有关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违约取回权的立法严重缺失,因此,需要从实体法上规范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违约取回权,同时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违约取回权的行使方式予以规定。
- 郝秀辉张纳川
- 关键词:融资租赁返还请求权
-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以洛克比空难为例被引量:3
- 2014年
- 非法干扰行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非法干扰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除了行为人外,国家也可能面临国家责任。洛克比空难揭示了国家责任的定性、国家责任的追究主体、国家责任的承担等诸多问题。为了有效打击非法干扰行为,应有效发展并完善国家合作这一国际航空法的原则。
- 杨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