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cxzz110837)
- 作品数:4 被引量:12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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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本体论视角下的刑法民意“在场”
- 2012年
- 刑事法中的民意必须本体性在场,否则就会出现被价值性考量的诸多弊端。在关注"存在者"的本体论模式下,刑法民意处于非在场或"虚拟"在场状态。在诠释学本体论的刑法解释中,法官在"生活世界"里与民众达成合意而使民意"间接"在场,但这种在场仍是有缺陷的。只有在关系本体论中,通过平等的交往与商谈,刑法民意才获得了真正的主体性在场。必须经过平等、充分和真诚的交互性商谈才能搭建这种在场平台。
- 贾健
- 关键词:哲学本体论在场
- 法益还是规范:见危不助究竟侵害了什么?——以德国刑法典323条c为基点被引量:12
- 2012年
- 法益说无法解释德国刑法第323条c"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在当前风险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状态下,刑法需要设立一种"团结、互助的义务",而只有在规范论中,才能很好地解释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见危不助行为侵犯了一种历史性、社会性和伦理性形成的"相互救助以保全群体"的制度性期待,也能够自洽地解释实践中的难题。
- 贾健
- 关键词:可罚性法益
- 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依据——以刑事立法与行刑的不同范式为视角
- 2012年
- 有期徒刑等级的划分应以修正的刑罚分配主义为指导。在立法阶段,有期徒刑的轻重等级划分具有标示罪行轻重的形式机能,应以5年和10年作为轻等、中等与重等有期徒刑的界点;在行刑阶段,有期徒刑的长短期划分具有标示不同期限自由刑改造效果的实质机能,应以1年和15年作为短期、中期与长期有期徒刑的界点。
- 贾健
- 关键词:有期徒刑刑事立法
- 论我国缓刑听证制度的构建
- 2012年
- 缓刑听证制度可使缓刑判决获得坚实的正当性基础,理由在于:一是可借由商谈的共识明确一直模糊不清的缓刑实质适用条件;二是为长期存在的合乎情理但有悖法理的缓刑判决提供合法性依据。我们必须赋予缓刑听证以切实的法律效力、注意听证参与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以及避免对特定群体带来听证歧视。应尽早总结各地经验,规定通行全国的缓刑听证制度。
- 贾健刘林玲
- 关键词:缓刑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