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804017B)
-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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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义务教育中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被引量:1
- 2011年
-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功能之现实,有赖于义务教育主体义务之积极履行。准确界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对督促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义务,推动义务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义务主体范围发展变化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义务主体范围的一般界定,最后对义务主体范围,特别是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肖霄郭槐
- 关键词:义务教育义务主体
- 论义务教育国家履行之义务被引量:1
- 2011年
- 义务教育功能之实现,有赖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义务教育主体义务之积极履行。在众多义务主体中,又以国家义务之履行最为重要,也最为全面。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应依据国家最高义务原则,积极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和国内宪法、法规规定的义务,推动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 肖霄郭槐
- 关键词:义务教育国家义务
- 论义务教育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2011年
- 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保障和维护儿童的受教育权,督促国家、社会、家长、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在教育过程中,视儿童为个体权利主体,并从这个角度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义务主体在履行其义务之时,必须从儿童利益出发,以儿童利益为本位,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义务教育中涉及儿童事务的准则。如果义务主体之义务行为会导致儿童不同利益的冲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成为权衡、处理这种冲突的准则。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儿童权益与社会具体利益的冲突,准确把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中最大利益的价值标准,促进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
- 肖霄郭槐
- 关键词:义务教育儿童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