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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AFX006)

作品数:18 被引量:369H指数:9
相关作者:程雪阳沈开举方涧杨俊锋袁治杰更多>>
相关机构:郑州大学苏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7篇宪法
  • 7篇法解释
  • 6篇宪法解释
  • 5篇征收
  • 3篇征收补偿
  • 3篇土地征收
  • 3篇法律
  • 2篇行政
  • 2篇增值收益分配
  • 2篇秩序
  • 2篇所有权
  • 2篇土地发展权
  • 2篇土地增值
  • 2篇土地增值收益
  • 2篇土地制度
  • 2篇宪法秩序
  • 2篇发展权
  • 2篇法解释学
  • 2篇法秩序
  • 2篇城市

机构

  • 7篇郑州大学
  • 6篇苏州大学
  • 3篇中国人民大学
  • 2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北京师范大学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7篇程雪阳
  • 6篇方涧
  • 6篇沈开举
  • 2篇杨俊锋
  • 1篇袁治杰
  • 1篇邢昕

传媒

  • 2篇法学研究
  • 2篇环球法律评论
  • 2篇岳麓法学评论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州学刊
  • 1篇郑州大学学报...
  • 1篇学术月刊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理论与改革
  • 1篇学习论坛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 1篇交大法学
  • 1篇中国法律评论

年份

  • 4篇2018
  • 4篇2017
  • 3篇2016
  • 3篇2015
  • 4篇2014
1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被引量:14
2016年
德国土地征收制度以《基本法》第14条为出发点,以《建筑法典》中的土地征收规范为中心,并辅以《土地整理法》等特别法规定及各州的《土地征收法》,构成完整的体系。《基本法》确立了征收补偿的"权衡"原则,实际上以"交易价值"作为补偿标准。立法与实务的重点在于确定交易价值时查明是否存在需要加以扣除的被征收人的财产增值,以及因被征收人过错所可能导致的价值减损。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征收导致的权利损失及其他后果损失。确定具体补偿额度首先需要确定相应的质量时点和价值评估时点,在这个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评估方式和补偿方式。总体上说,德国的征收补偿标准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不多也不少的补偿,从而良好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作了平衡。德国的立法与实务可以为我国提供积极的参考。
袁治杰
关键词:交易价值
论不动产征收中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被引量:2
2018年
不动产征收是一个由多个行政机关在不同阶段参与完成的多阶段行政行为。对这些阶段性行政行为的识别和可诉性的判断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完整的解释,而且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相悖的判断。以一系列典型案例为线索,对不动产征收中的阶段性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整理后发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行为性质(阶段性行政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的裁判思路。这一标准在论证上存在难以自洽的弊端,而美国审查时机理论中所确立的"最后决定"和"成熟性"原则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并可用于检验可能的例外情况。
方涧
关键词:不动产征收可诉性
中国土地配置基本制度的法律解读与改革被引量:9
2014年
土地资源配置是影响中国土地制度的重要因素。中国土地配置制度是在多重观念、目标和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历史地形成的一整套繁密复杂、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并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后果。其改革亟待从法律上解读和回应,以尽可能地提供既正当合法又合理可行的制度改革方案,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协调推进。这需要从观念上重新反思国有迷信、土地的自然增值与涨价归公理论、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土地兼并与社会稳定和土地批租制的利弊。在此基础上,中国土地配置制度改革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并提供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1)应废除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用于建设用途条款;(2)修改或重新解释城市土地国有的宪法规定;(3)进一步限制征收的范围,并确保公平市价补偿;(4)废除建设用地指标配额管制,确保规划作为土地管制措施的正当性、唯一性和至上性;(5)彻底改革划拨制度,严格限制土地批租的适用范围;(6)改革土地税费制度,实现土地增值的公平分配,并使地方政府获得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税收入。
杨俊锋
关键词:土地权利法律解读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刑事规制有效性
2017年
《反垄断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近年来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佳,作为舶来品的反垄断法无可避免地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对反垄断法规定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认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并非源于刑事责任对垄断行为缺乏有效规制,更多的是由于现行反垄断法之规定缺乏对我国现实经济体制的反映,过度强调规则刑事化实则无益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鉴于此,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及其规制的特殊性,将激励性规制作为增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路径,不仅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回应,也能够实现对健康竞争秩序的有效保护,提升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李文怡
关键词: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实施有效规制激励性规制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被引量:85
2015年
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一词,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所有制,也是法学上的一种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权能构造和权利外观上,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有特殊性,它不能为国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赋予国家获得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资格。具体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对宪法上述条款的具体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社会共有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种共有物,国家可以基于主权以及由主权衍生的行政管理权来设定开发和使用规则,但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获得相关财产性收益。
程雪阳
关键词:自然资源所有权理论宪法解释
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被引量:170
2014年
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亟需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比如耕地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并无不当,因为土地增值的出现确实与诸多社会因素有关,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为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方式向"市场价格补偿+合理征税"方式转变;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建设用地指标管制"向"规划管制+发展权市场化交易"方式转变。
程雪阳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中的公平补偿与增值收益分配被引量:11
2017年
"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是一个公认的征地准则。在中国,"公平补偿"是破解征地困局的切入口。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最终都将"公平补偿"指向了"市场价值",但是确定"市场价值"只是达到"公平补偿"的手段,而非目的。"市场价值"的确立依赖于统一成熟的土地市场,在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对中国集体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并非易事。"统一年产值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增值收益分配"的模式则为变相回归"市场价值"提供了新的路径。
方涧沈开举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平补偿增值收益分配
国家所有权概念史的考察和反思被引量:7
2015年
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我国宪法上的"国家所有",现已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且紧迫的问题。要完成这个任务,就需要对"国家所有"的知识源流,特别是这一术语进入汉语和中国法秩序的历史做系统考察。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这一术语和相关制度源自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继承,但后者并不是要取消所有权制度,而是希望由国家来控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来避免剥削和社会不公。法律学者要做的工作,不应当是质疑这种法秩序的正当性,而是要在尊重过往历史和现行法秩序的基础上,为其权利行使设定必要的规则,以确保"国家所有"这一项制度不脱离民主和法治的轨道。
程雪阳
关键词: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法解释
土地制度宪法秩序——与贺雪峰商榷
2017年
无论是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还是从宪法变迁史的角度来看,以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为基础所建立的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土地征收和土地财政制度,背离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而不是对中国宪法中土地条款的恰当具体化。如果要进一步落实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应当按照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所有权平等的规定,推进土地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从而确保具体的土地法律制度回归到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秩序当中。
程雪阳
关键词:土地制度宪法秩序宪法解释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法律解释困境与出路被引量:6
2016年
在现行实定法框架下,运用传统的法解释理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无法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唯有通过合宪性解释才能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深入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可以发现,其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受到私法体系的保护,而且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不得随意侵犯、随意收回公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产所有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只是不应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此相配套,国家应适时实施房产税制度。开征房产税不仅不会破坏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宪法财产权的保障,反而是对宪法"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的有益实践。
沈开举方涧
关键词: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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