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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06c04)
作品数:
1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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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作者:
黄士元
柳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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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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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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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代表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正当性研究——以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犯罪为范例的考察
被引量:6
2007年
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犯罪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都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在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犯罪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位或管理部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不得对侵害公民私人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柳忠卫
黄士元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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