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2XNF026)
- 作品数:2 被引量:4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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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 2013年
- 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康德式的自由概念,黑格尔(Hegel)将自由定义为"主体在对象中的自我同一",认为自由不是主体先天的自然属性,而是需要后天发展实现的社会属性。具体而言,黑格尔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主客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一方面要求有能够施行自我限制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有能够为主体自我规定的对象。然而,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自由所需的这样两个条件不会凭空产生。私有财产权,借助排他性占有提供了自由所需的对象,通过契约的规制和陶冶促成了主体的自我限制,恰好充当了满足自由实现的制度性基础。在这种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构成了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私有财产权,便没有自由。
- 陈浩
- 关键词:黑格尔私有财产权
- 《克罗茨纳赫笔记》与三种社会形态理论被引量:4
- 2012年
- 马克思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同时,曾一度伴随以政治历史为关注对象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摘抄工作,进而从理论上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分作前后两个部分,其中后半部分的理论水平要明显高于前半部分;换句话说,得益于《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政治历史研究工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后半部分,业已包含了迟至《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才得到明确表述的,相对强调个体自由的"三种社会形态理论"的雏形。
- 陈浩
-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