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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101)

作品数:11 被引量:220H指数:6
相关作者:单平基彭诚信更多>>
相关机构: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期刊文章
  • 6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法律
  • 5篇水权
  • 5篇物权
  • 3篇登记
  • 3篇诊所教育
  • 3篇式法
  • 3篇水权转让
  • 3篇求偿
  • 3篇求偿权
  • 3篇物权变动
  • 3篇教育
  • 3篇检讨
  • 3篇恶意占有
  • 2篇证成
  • 2篇善意
  • 2篇善意占有
  • 2篇权法
  • 2篇无权
  • 2篇无权占有
  • 2篇物权法

机构

  • 16篇东南大学
  • 1篇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 16篇单平基
  • 1篇彭诚信

传媒

  • 2篇法学
  • 1篇当代法学
  • 1篇社会科学战线
  • 1篇山东社会科学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商研究
  • 1篇交大法学
  • 1篇东南法学
  • 1篇外国法制史研...
  • 1篇新形势下环境...

年份

  • 2篇2017
  • 5篇2016
  • 2篇2015
  • 4篇2014
  • 3篇2013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民法典编纂中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证立及界分被引量:10
2016年
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规范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各异。此项求偿权具有防止本权人不当得利,衡平占有人与本权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持否定论者主要担心恶意占有人凭藉"强迫得利"损害本权人利益,但"恶意"是中性概念,并非道德上"恶"的对应,绝对否定此项求偿权非但不利于维护占有人的正当利益,更易危害本权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民法典制度设计中,以尊重本权人内心意志为前提,占有人可否享有此项权利宜予界分:有益费用支出符合无因管理之本人明示及可推知的意思时,自应享有;违背本权人意志以致构成"强迫得利"时,则不应成立;其他情形下,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以其是否接受该增值部分决定占有人之求偿权的有无,避免"强迫得利"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坚持"本权人不受损,占有人不得利"的原则,对求偿权的范围进行限定。
单平基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恶意占有不当得利
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被引量:12
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单平基
关键词:物权法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论——《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被引量:5
2016年
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不被非法侵占及妨害,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不同的规范机能。这种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及无权占有场合均可适用,不宜因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保护权益的规定而排除适用。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考量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丧失占有所致使用和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对本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损失及占有人所丧失物的孳息等损害类型;在承认取得时效的立法例中,还涉及因取得时效中断所产生的损失。
单平基
关键词:损害赔偿无权占有赔偿范围
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是水权取得制度的核心。我国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现行规则简单、笼统且欠缺司法操作性,导致用水冲突频发,需借鉴先进的现代水权许可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思路是,在水权取得过程中融入行政许可因素以修正'在先占用规则',...
单平基
文献传递
我国水权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
水权转让规则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规范依据。理论界及实践中存在大量将水转让、水合同转让与水权转让相混淆的现象。水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与物权变动模式相衔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基础...
单平基
关键词:水权转让物权变动
法律赋能诊所教育及其本土化路径——基于我国“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检讨
<正>我国'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亟需改革。实践性教学薄弱是'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重大弊病,直接导致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运用的脱节,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如何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学生的法...
单平基
文献传递
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是水权取得制度的核心。我国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现行规则简单、笼统且欠缺司法操作性,导致用水冲突频发,需借鉴先进的现代水权许可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思路是,在水权取得过程中融入行政许可因素以修正"在先占用规则",...
单平基
“国家所有权”研究的民法学争点被引量:28
2015年
国家所有权是民法学界近年研究的重要对象。研究焦点集中在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性质、行使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等方面。就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存在国家统一和唯一主体说、政府主体说、全民主体说、公法法人说等理论纷争;就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范围、气候资源及无主物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就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呈现出公法所有权说、公权力说、私权说、公共所有权说、特别私权说等不同观点;就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提出通过公产、公用物理论、国有财产区分行使原则及专设专门机构以规制国家所有权行使及保障全民利益实现的不同路径;具体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言,存有"双阶构造说""公权说""国家所有制说""三层结构说"及"权利层次说"等不同学说。梳理国家所有权研究的主要争点可揭示此领域正在及仍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明确该领域的未来研究方向,进而为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根基。
单平基彭诚信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所有权主体所有权客体所有权性质所有权行使
法律赋能诊所教育及其本土化路径——基于我国“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检讨
<正>我国"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亟需改革。实践性教学薄弱是"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重大弊病,直接导致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运用的脱节,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如何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学生的法...
单平基
“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被引量:129
2016年
农地"三权分置"理论是经济学界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政策选择,但不符合法律逻辑。依据权能分离理论,对土地的直接占有、使用只能集于一人,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无法再生发具有他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不符合他物权的生成逻辑。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作为性质与内容相冲突的两项他物权,于同一宗土地上既不能同生,也无法并存。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生发具有"权利用益物权"性质之"土地经营权"的观点,在根本上混淆了他物权与具有债权性质之不动产租赁权的区别。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需要的不是盲目创设新的理论,而是严格遵循法律逻辑: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二元体系,并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及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满之后使土地重新回归集体手中,通过再次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失地农民重新提供社会保障。
单平基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能分离法律逻辑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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