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82)
- 作品数:11 被引量:45H指数:3
- 相关作者:邹晓玫赵雪微张春普更多>>
- 相关机构:天津商业大学中国农业银行南开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角色构造研究被引量:10
- 2017年
- 网络技术的深度社会化,使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转化为网络社会内生秩序的主要承担者和建构者。现有法律体系采用简单的"技术—内容"分立的类型化方式,难以应对网络服务方式的更新。宏观上应以ISP的社会功能特征为立足点,确立其角色的四层次分层构造;微观上以信息干预度、内容参与度、商业利益参与度和社会关系参与度来确定特定ISP的角色构造及其法律责任基础。以"有限网络技术中立"为中心的规范体系维护ISP的角色稳定性。
- 邹晓玫
-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角色角色规范法律责任
- 网络团购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构建
- 2013年
- 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技术敏感性等特征,因而其司法管辖权的设计不能简单地追求整齐划一,而应在对网络团购及其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科学有效类型化基础上区别对待。根据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团购中发挥的实质作用不同,网络团购可分为网络交流型团购、网络组织型团购和网络完成型团购。在充分考虑与现有管辖权规范协调一致、案件管辖均衡和便利性等价值原则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网络团购中不同性质的法律纠纷,应当建构类型化、分层次的网络团购纠纷司法管辖体系。
- 邹晓玫
-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纠纷管辖权
-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重构——三维度类型化基础上的规范展开被引量:1
- 2021年
- 短视频内容的爆发性增长,使短视频平台成为了新的网络资本和流量聚集地,同时也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高发领域。2016年以来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对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给予了高度关注,但缺乏基于科学类型化的专门性研究。从信息加工深度、利益驱动方式和社会关系干预的强度三大维度出发,重构不同类型短视频平台的法律地位。以此为基础,提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应限于UGC和聚合类平台;“红旗标准”则可以扩展至所有社交性平台,并可通过平台的技术措施敏感度予以反向推定;基于短视频平台营利方式的特殊性,间接经济利益在确定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时,不应当简单地被排除在外。
- 邹晓玫王雪姗
- 关键词: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律责任
- 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之规范体系研究
- 2013年
- 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体系集中反映着该职业群体的精神特质,同时也是该群体社会角色的制度化体现。法学的三重知识属性决定了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和社会角色上也应当具有三重性:他们应当同时是"法学家"、"法律家"和"教育家"。法学教师职业群体的规范体系以培养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运用者为根本目标,以追求正义为核心价值诉求,要求法学教师在研究、教学和法律实践中,秉承有限的普遍主义、规则理性和价值权衡等价值准则,以崇法型思维与批判理性的平衡、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区分和程序正义基础上的秩序建构等为基本行为准则。
- 邹晓玫
- 关键词:法学教师共同体
- 网络遗嘱服务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被引量:3
- 2016年
- 网络遗嘱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服务方式,以其便捷、私密和成本低廉等特点受到网民青睐,但也因其独特的技术特征和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遭遇法律效力困境。现有的网络遗嘱服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网络信息存储服务为核心的网络服务合同,尚不能产生继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通过局部网络实名、附加电子签名、不同服务区别对待等网络技术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改进和创新,有望使网络遗嘱逐步发展成为有严格法律效力的新型遗嘱形式。
- 邹晓玫
- 关键词:法律效力网络服务商
- 网络社会认同之建构——兼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被引量:3
- 2016年
- 网络社会秩序建构在本质上是合法性认同、抗拒性认同与规划性认同之间的张力与平衡,而如何科学有效地发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世界中的独特角色功能,是达成这一平衡的关键性因素。网络社会中认同的独特性表现为个体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同步生长,以及三种社会认同方式的相互交织形塑。网络终端用户、ISP和网络监管权力机关共同构成了网络社会认同的建构力量。其中ISP的角色非常独特,它们是网络个体认同与社会认同的沟通力量,是网络合法性认同建构的技术力量,同时也是网络对抗性认同的消解和控制力量。
- 邹晓玫
- 关键词:网络社会社会认同网络服务提供商
- 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利用之授权模式研究——重要性基础上的风险评估路径探索被引量:21
- 2020年
- [目的/意义]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授权仍停留于最原始的"概括授权+例外"模式,该模式下的个人信息类型化不充分导致了再利用成本巨大、授权形式化和目的限制原则落空等问题。[方法/过程]欧盟的GDPR模式通过充分保护原则使信息主体的控制权延展至大数据流转的各个环节,而美国的"场景风险"模式则通过场景下的风险自评授予企业更大的数据利用自主权。综合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对我国个人信息授权制度加以改造。[结果/结论]在初始收集阶段以重要性理论为基础建立三维度四层次的类型化方案,不同类型个人信息采用不同授权要求以强化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在信息再利用阶段则以提升利用效率为导向,开放"情景一致"前提下的个人信息再利用,在超越原始"情景"的利用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以实现层次化的信息安全保护。
- 邹晓玫杜静
- 关键词:个人信息授权模式数据安全
- 网络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研究——功能主义进路下的“三维度”构建
- 2020年
-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市场准入制度是平衡网络经济秩序和数字化产业繁荣的重要砝码,承担着优化网络资源配置、引导网络经营行为、整合ISP网络角色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我国现有的ISP准入制度规则分散、要件冲突、准入方式单一且准入责任不明,因而无法有效实现其功能目标。ISP准入制度的设计的立法理念应当由“管制”转向“引导”,采用“统分结合”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以“社会关系干预度”和“风险领域”相结合的方式,确立多层次准入方式,基于ISP“信息加工深度”设计准入义务规则,以准入方式为主、“利益驱动强度”为补充形成ISP准入条件被违反所导致的责任体系。
- 邹晓玫李金潭
-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主体资格功能主义
- 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被引量:5
- 2014年
- 在现行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基础上,网络犯罪管辖权应进一步细化联结点并确立优先次序。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在管辖权设定上的关注点应有所不同。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一致、案件的全面覆盖与均衡分布、便利性等价值追求。以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行为地,以受害人发现权利被侵害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并辅之以被告人住所地,确立一个分层次的网络犯罪司法管辖体系。
- 邹晓玫蔡玉千卉
- 关键词:网络犯罪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互联网
- 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被引量:1
- 2017年
- 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即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达成交易的民事协议。它与微信公众号购物以及"发现"功能下的购物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差异明显。实践中,微信朋友圈购物主要存在微信号被盗用与微信号转让后信息泄露的风险问题。微信朋友圈交易中,出现微信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两个不同的主体,基于注册者对使用者交易行为的认知的不同情形,其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别。有必要通过设置严密的安全信息、严禁微信号转让以及实施微信号实名制三种手段,规范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主体。
- 张春普赵雪微
- 关键词:朋友圈买卖合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