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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FX022)

作品数:2 被引量:81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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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信息保护
  • 1篇信息保护法
  • 1篇隐私权
  • 1篇私权
  • 1篇私生活
  • 1篇欧盟法
  • 1篇欧盟法院
  • 1篇侵权
  • 1篇侵权行为
  • 1篇侵权行为地
  • 1篇最密切联系
  • 1篇网络
  • 1篇网络环境
  • 1篇网络侵权
  • 1篇护法
  • 1篇个人信息
  • 1篇个人信息保护
  • 1篇个人信息保护...
  • 1篇个人信息保护...
  • 1篇管辖

机构

  • 2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2篇石佳友

传媒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社会科学家

年份

  • 1篇2013
  • 1篇2012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被引量:80
2012年
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然要求。由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全球最为瞩目的立法运动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数年前即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此,有必要广泛参考国外的经验特别是欧盟的模式;以民法典和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效,必须针对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挑战,提出有效的原则和措施。就此而言,中国的行政机关已开始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所包含的成就和不足,对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参考。
石佳友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网络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
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以欧盟法院的新近判例为例被引量:1
2013年
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2011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石佳友
关键词:网络侵权最密切联系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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