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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XFX015)

作品数:51 被引量:182H指数:7
相关作者:李昌超陈磊曾令健罗兴佐王阁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50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7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医药卫生
  • 1篇社会学

主题

  • 12篇调解
  • 12篇诉讼
  • 7篇司法
  • 7篇民事
  • 7篇纠纷
  • 7篇法院
  • 6篇社会
  • 5篇仲裁
  • 5篇民事诉讼
  • 4篇纠纷解决
  • 4篇法院调解
  • 3篇知识产权
  • 3篇社会化
  • 3篇审理
  • 3篇强制调解
  • 3篇权利
  • 3篇法学
  • 3篇法学研究
  • 2篇当事
  • 2篇当事人

机构

  • 46篇西南政法大学
  • 4篇四川大学
  • 2篇郑州轻工业学...
  • 1篇贵州大学
  • 1篇广西大学
  • 1篇河北联合大学
  • 1篇天津市北辰区...

作者

  • 21篇李昌超
  • 7篇陈磊
  • 5篇曾令健
  • 3篇罗兴佐
  • 2篇王阁
  • 1篇林轲亮
  • 1篇徐德臣
  • 1篇齐路
  • 1篇左婷
  • 1篇黄磊
  • 1篇王晓飞
  • 1篇孙晨曦
  • 1篇吴静

传媒

  • 2篇行政与法
  • 2篇山西师大学报...
  • 2篇学习论坛
  • 2篇政法论丛
  • 2篇中南大学学报...
  • 2篇新疆大学学报...
  • 2篇沈阳工业大学...
  • 2篇重庆理工大学...
  • 2篇法治论坛
  • 1篇长白学刊
  • 1篇当代法学
  • 1篇内蒙古社会科...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央民族大学...
  • 1篇安徽大学学报...
  • 1篇学术界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郑州大学学报...
  • 1篇甘肃理论学刊
  • 1篇中国卫生事业...

年份

  • 1篇2021
  • 2篇2019
  • 13篇2018
  • 12篇2017
  • 6篇2016
  • 3篇2015
  • 8篇2014
  • 6篇2013
5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民事诉讼中损害额认定制度之构建
2017年
根据证明责任法则,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害大小的证明均应由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原告承担。依此,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得以证明,而损害大小难以证明或不能证明,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不到支持。但这种判决显然不妥当,为此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损害额认定制度,赋予法官裁量权以解决该难题。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等已经确立了法官酌定损害赔偿额制度,但仍缺乏程序法上的相应支撑。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损害额认定制度,以实现实质公平。
易晓东
关键词:民事诉讼损害赔偿
论诉讼上抵销的性质——对双重要件说的再修正被引量:1
2017年
我国大陆地区学界较少探讨诉讼上抵销的性质这一问题,与此相对,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将其作为解决诉讼上抵销之实践困境的先决问题予以争论,并形成多种学说。其中,修正的双重要件说更符合该制度的目的与机能。该学说将抗辩行为成立并生效作为抵销行为生效所附的停止条件,却无法解释抗辩被撤回时抵销行为的效力所属。因此,有必要对此学说予以再修正,以抗辩行为的无效作为抵销行为之解除条件,使其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原理以及诉讼上抵销的实践特征。
王晓玲
关键词:抵销抗辩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被引量:25
2017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属于惩罚性规范,基于其惩罚性功能,在适用该制度时首先要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同时,为便于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也有必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对合理的分类,对不同失信类型或程度的失信行为采用不同的惩戒力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建立对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救济与补偿措施。此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所涉案件的相关信息的范围还值得商榷,主要围绕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展开,既要强调公布信息的全面性,又要考虑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李昌超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监督程序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证研究被引量:19
2014年
由于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和高度风险性,医疗行业中的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而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加强,而相关的制度建设的滞后,医疗纠纷呈现出增长速度快、处理难度大、赔偿金额高、冲突程度剧烈、伤医弑医事件频发等问题,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存在缺乏中立性、成本高、周期长等不足,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医疗纠纷处理要求,而第三方调解具有中立性强、专业性高、调解成本低等方优点,我国的一些省市开始在一些医疗机构内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试点,并逐步形成了医疗纠纷调解的北京模式、天津模式、上海模式、南京模式、宁波模式等较具有代表性的创新。这些创新取得不同程度的效果,同时也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中立性仍受质疑、赔付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保险机制配套等问题。
李昌超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冲突第三方调解
《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被引量:4
2018年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既包括第143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又包括第144条至第154条的反面列举式规定。在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下,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文义解释为权利成立规范,第144条至第154条为权利障碍规范。在实践中,第143条的权利成立规范解释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的证明责任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有效一方,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无效一方,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并且,法官适用的法条与该法条的证明责任分配也未一一对应。为了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进攻者原则、盖然性原则、邻近原则相符,同时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相符,应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将第143条解释为权利障碍规范。如此,方能解决上述实践困境,使第143条与《民法总则》第136条的有效推定规则对接,并与国际上把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为权利障碍要件的通行做法接轨。
刘小砚
关键词:民法典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
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的困境及出路被引量:2
2014年
司法社会管理创新困境是司法、社会、政治多重形塑的结果。司法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树立"服务型"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即建立"服务型司法"及其运行体系,通过服务民众、回应社会需求,以实现社会管理。司法社会管理创新需秉持"多元化观",即创新的方法、途径、理念不应单一化,应整合不同管理资源,考虑不同管理观念。司法社会管理创新须遵循司法规律,这也是司法机关的基本底线。司法社会管理创新应秉持"谦抑性"品格,即恪守有限性、必要性、包容性。
曾令健
关键词:司法社会管理谦抑性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关联性的适用——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分析文本
2013年
"证据关联性"的界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及诉讼效率的重要环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常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所持证据材料是否为关联性证据而被令提出,可能侵害当事人商业秘密,所以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尤为重要。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原则上以适用联邦证据规则。有关证据关联性的内容主要涉及第401条、第403条及第407条。由独立研究单位所作的重复性实验所生证据是有关联性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照片、模型等展示性证据,因其所证事实需经说明,陪审团可能因为展示性证据太具独特性而遭误导相信该争点十分重要,但其实该证据所证事实与本案有关而干扰陪审团的判断,所以在允许展示性证据时,应谨慎考虑。不得以事后修正先前专利侵权活动,证明当事人的过失或产品瑕疵。
李昌超
美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引论——基于制度发展历程的考察被引量:2
2014年
以"调解、仲裁、微型审理、中间人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在美国环境纠纷解决中运行效果显著,其成长历程是一个"社会需求——个案推动——司法回应——立法支持——普及发展——影响社会"的良性循环过程。民间组织在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发生、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深厚的历史沉淀、成熟的民众基础、广泛的适用范围、成功的示范案例、公信力高的中间组织是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成功的主要原因。
李昌超陈磊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民间组织公众参与
压力型司法的社会治理效应:后街破产纠纷的延伸个案阐释被引量:1
2019年
运用延伸个案方法,本文'深描'一起企业破产纠纷的缘起、发展、解决及其影响,以此探讨压力型司法。从压力型体制脉络出发,'压力型司法'旨在阐述司法活动的发生场域,即以'指标(指令)一考核'为基本手段的权力关系网络,且这种支配关系不仅充斥于整个司法活动,还弥漫至司法人员、司法体制、司法实践与党政力量、社会治理的相互关系之中。除了压力型司法的结构、运行及功能,该场域还涉及这套权力关系网络在社会治理中的投效以及行动者对该种投效的种种反应。本文侧重考察压力型司法体制的溢出效应,即对个案、当事人、社会治理的细微、隐秘影响,以及这些互动对于压力型司法的反作用。压力型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投效以及行动者的种种反应表明,应当在客观对待'个案解决'的基础上对'总体性失范'保持警惕。
曾令健
关键词:社会治理
虚假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被引量:10
2018年
虚假仲裁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往往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虚假仲裁行为。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往往会也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权利救济理论,应为虚假仲裁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基于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虚假仲裁案外人的保护体系应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领域,并实现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的兼顾。实体法上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向虚假仲裁行为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程序法上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案外人在执行中直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为了达到事先预防,可以对虚假仲裁行为人进行司法制裁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以期达到警示的目的,事先有效遏制虚假仲裁行为的发生。
易晓东
关键词: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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