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054)
- 作品数:6 被引量:11H指数:1
- 相关作者:李国庆徐娜娜李志浩更多>>
- 相关机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城建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解释论视野下我国解雇事由模式探析被引量:1
- 2013年
-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事由模式,虽承继于国际主流的"正当事由说",但本质为"法定事由"。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现行解雇事由模式无法克服解雇体系内在的冲突与矛盾。未来的解雇事由模式应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的结合,进一步弱化立法的刚性特质,适度增加灵活性,以实现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合理衔接。
- 李国庆
- 关键词:法定事由
- 地方解雇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2013年
-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各地制定了诸多的地方性解雇规则,凸显解雇规则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本文重点分析了地方解雇规则所涉及的未通知工会的解雇程序瑕疵、未履行预告解雇期的程序瑕疵、无过失解雇中的工作岗位调整、责令赔偿金与请求赔偿金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意在探讨这些地方解雇规则背后的逻辑与应用效果,为实际解雇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参考性意见。
- 李国庆
- 关键词:岗位调整赔偿金
- 惩戒解雇事由研究被引量:1
- 2013年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惩戒解雇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出较多问题。理论上,如何合理界定归于雇员的原因,使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达到平衡,是惩戒解雇事由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我国应从劳动法的视角建构起用人单位惩戒解雇的法律规则,并完善相关的权利救济制度,使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达到平衡。
- 徐娜娜
- 关键词:法定事由
- 论违法解雇的法律救济被引量:8
- 2011年
- 本文认为,解雇要件上的差异导致各国对违法解雇的界定不尽相同,程序性瑕疵的解雇在我国应归入违法解雇的范畴。在违法解雇的救济途径中,针对劳动关系的恢复,应对法律条文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内涵进行解释,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拒绝权并增设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恰当的救济途径;针对金钱赔偿,则应进一步厘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 李国庆
- 关键词:法律救济金钱赔偿
- 预告解雇制度的解释论基础被引量:1
- 2013年
- 我国劳动立法采纳了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来建构预告解雇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最后手段原则"具有内在的共通性。预告解雇条件的法定化设计虽然体现了对劳动者更加严格的解雇保护,但削弱了司法控制的功能。解雇预告期在法律性质上应采纳"法定效力延长说"的理论,并在未来对解雇预告期期限进行灵活化的设计,如引入阶梯式预告期限。
- 李国庆
- 关键词:情势变更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引发的思考
- 2014年
-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3条将该赔偿金纳入了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理论上对该赔偿金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性质上看,赔偿金的产生实乃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之结果,劳动者选择私权利救济时需要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将《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责任类型解释为行政责任更符合立法本意。我国劳动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公"、"私"两种救济方式,但救济体系之混乱使得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保持法规的统一以及相同问题得到相同处理的结果,两种救济方式应予以融合。
- 李志浩
- 关键词: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