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111)
- 作品数:3 被引量:3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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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被引量:11
- 2013年
- 理解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应着重把握时间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关键之处并不在于给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而在于给付本质上的无限延续性,从而,时间的长短决定总给付范围的多寡,这是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特色。继续性合同可分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与继续性交易关系三类。需要辨明,总给付范围自始可被预估的连续供应合同也属于继续性供给合同;电、水、气供应合同及电话合同在给付构成上虽略有不同,仍不失为继续性供给合同;现代企业间的继续性交易关系也是一类继续性合同。
- 王文军
-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
- 关系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个比较分析框架被引量:7
- 2013年
- 关系合同理论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外在视角重新解析合同现象,主张合同行为存在于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系谱中,而纯粹的个别性合同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合同都植根于关系中。继续性合同则依给付性质的不同而与一时性合同相区别,其类型因社会经济发展而呈扩大之势。关系合同理论与有关继续性合同的理论不同,后者是在传统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合同分类,强调给付的特殊性与时间因素的重要性,要求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前者则是有关合同本质的探讨。不过,二者体现出共同体主义这一相同的论理意识,而关系合同法的部分内在规范也与继续性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某些特殊之处吻合。此外,作为个别性—关系性系谱一端的关系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在类型上也有重合之处。
- 王文军
- 关键词:关系合同继续性合同
-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引量:19
- 2015年
-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从形式上看类似让与担保,但其并非让与担保,而是当事人之间为规避物权法禁止流质约定的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而并不能发生债权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确有以商品房担保债权履行的效果意思,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并不能主张就商品房获得优先受偿权。另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形似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立法仍没有设置与规范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
- 黄芬
- 关键词:抵押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