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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00471134)

作品数:7 被引量:29H指数:2
相关作者:胡大武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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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7篇家政
  • 6篇家政工
  • 6篇家政工人
  • 3篇劳动法
  • 3篇劳动权
  • 3篇法律
  • 2篇权益
  • 2篇劳动权益
  • 2篇家政服务
  • 2篇工资
  • 1篇低工资
  • 1篇休息
  • 1篇休息时间
  • 1篇隐私权
  • 1篇私权
  • 1篇住宅
  • 1篇最低工资
  • 1篇劳动法典
  • 1篇劳动派遣
  • 1篇家政服务员

机构

  • 6篇西南政法大学
  • 5篇武汉大学

作者

  • 7篇胡大武

传媒

  • 1篇广东社会科学
  • 1篇社会科学战线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经济法论坛

年份

  • 1篇2013
  • 5篇2012
  • 1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家政服务食宿责任:分配正义如何实现
2012年
家政服务的食宿费用一方面构成了雇主的支出,另一方面也直接或间接构成了家政工人总报酬的一部分。就程序公正要求而言,应许可家政工人和雇主在合同中约定食宿费用的承担,禁止雇主未事先约定而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擅自扣除。立法应确立未事先约定食宿责任的,应视同为雇主同意免费提供食宿。就实质正义而言,立法应规定在扣除30%食宿费用后,家政工人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胡大武
关键词:家政工人最低工资分配正义
家政工人内涵与外延的比较法解析
2012年
目次一、家政工人外延:在狭义与广义之间二、家政工人内涵表达:概括与列举三、家政工人内涵外延的限制四、我国家政工人含义的法律界定五。
胡大武
关键词:劳动权益工资报酬劳动法典劳动派遣雇佣合同
家政服务员法律地位:比较与借鉴被引量:6
2012年
立法将家政服务员视为家庭成员或者帮工不过是传统主从观念的反映,而将其定位为自我雇佣者或独立承包人则漠视许多家政服务员从属于家庭雇主之客观事实。在诸多错误理念指引下的劳动法保护缺位,乃至司法裁判的错位不仅使家政服务员劳动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妨碍了家政服务职业化。我国立法应将住家型家政服务员和每周持续提供家政服务三天以上的非住家型家政服务员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胡大武
关键词:家政服务员公共政策劳动法
家政工人工作时间的法律规治被引量:2
2012年
我国立法应对家政工人标准工作时间以及家政工作特殊性所决定的待命时间和加班时间进行规治。在坚持劳动法工作时间制度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灵活性规范为家政服务关系双方留有协商余地。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应规定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非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非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在加班报酬方面,家政工人应该适用一般劳动者加班报酬规则。
胡大武
关键词:家政工人工作时间
住家家政工人与雇主在住宅隐私权上的冲突及其协调被引量:2
2012年
在住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雇主以房屋物权人身份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具有民事权利性质,而住家家政工人基于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雇主和住家家政工人的住宅隐私权所依存空间之高度同一性决定了彼此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是围绕雇佣关系以及家这一特殊环境而展开的,并体现为多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在这种冲突中,雇请住家家政工人的事实决定了雇主对住宅隐私权的期待是被弱化的,也是雇主负有为住家家政工人提供合理隐私空间义务的根本原因,住家家政工人也因此获得了对雇主所提供隐私空间的控制权。有鉴于此,对住家家政工人具有劳动权性质的住宅隐私权的保护应采国家规制模式,而对雇主的住宅隐私权保护则应采取市场自律模式。
胡大武
关键词:雇主劳动权
家政工人休息时间的法治化被引量:2
2013年
家政工人的休息时间制度往往被遮蔽在传统认知之中。为了保障家政工人休息权,实现家政劳动人性化,无论是从家政工人身心健康角度考察,抑或是从国际公约中国化角度分析,都必须制定国家强制性的休息时间规则。基于"家庭关爱型"利益衡平的逻辑,家政工人休息时间制度应当具有基准性、连续性、确定性和灵活性。就我国具体制度而言,体系化的立法应确保家政工人每日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连续24小时休息时间。对于每周至少一次24小时连续休息时间,立法应许可雇主同家政工人自行协商,于当月内集中休息或分散休息。
胡大武
关键词:家政工人休息时间法律规制
理念与选择: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被引量:18
2011年
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胡大武
关键词: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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