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08XNB004)

作品数:2 被引量:85H指数:2
相关作者:王贵松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裁量
  • 1篇赔偿
  • 1篇连带
  • 1篇连带责任
  • 1篇国家赔偿
  • 1篇裁量

机构

  • 2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2篇王贵松

传媒

  • 1篇学习与探索
  • 1篇法学家

年份

  • 2篇2009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被引量:11
2009年
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王贵松
关键词:国家赔偿
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被引量:74
2009年
认清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是认知并统制行政裁量的前提。从法的规范构造论和适用过程论来看,无论是法律要件之中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和对案件事实的评价,还是法律效果中决定的作出和措施的选择等,均存在着裁量,其本质均包含着对法律要件的解释判断,只是在裁量的自由度上有所差别。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照应使得行政裁量成为一种可能,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不同使得行政裁量成为一种必要。行政裁量是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裁断个案时由于法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永恒张力而享有的由类推法律要件、补充法律要件进而确定法律效果的自由。
王贵松
关键词:行政裁量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