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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08JJD820161)

作品数:5 被引量:26H指数:3
相关作者:吴欢陈景良张本顺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淮北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2篇历史地理

主题

  • 3篇唐宋
  • 2篇唐宋变革
  • 2篇法律
  • 1篇渊源
  • 1篇源流
  • 1篇制度性保障
  • 1篇士绅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公正
  • 1篇宋代
  • 1篇祖宗
  • 1篇祖宗家法
  • 1篇嬗变
  • 1篇宪法
  • 1篇近世
  • 1篇兼及
  • 1篇公正
  • 1篇构建社会
  • 1篇国宪
  • 1篇法律史

机构

  • 2篇浙江大学
  • 2篇中南财经政法...
  • 1篇杭州师范大学
  • 1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淮北师范大学

作者

  • 3篇吴欢
  • 2篇陈景良
  • 1篇张本顺

传媒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公民与法(综...
  • 1篇中西法律传统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2
  • 1篇2011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论“祖宗家法”的唐宋嬗变及其传统国宪渊源属性被引量:1
2014年
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
吴欢
关键词:宪法
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社会变革——从“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说起被引量:3
2012年
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的古典中国,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蕴涵着浓厚的伦理道德因素。在自汉至清的两千多年中,中华法制文明形态下的社会秩序呈现出强烈的均质趋同性:"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是其典型特征。宋与唐相较,尽管《宋刑统》为代表的法典体系是对唐律的继承,其相同相续重于断裂与差异。但从广义的法律而言,无论是皇权代表的国家,或者是士绅所构建的社会,其在秩序建构进程中所彰显的"一道德、同风俗"之同质性都使汉唐以来的礼治秩序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即礼治秩序由贵族走向平民。礼治秩序的常识化、平民化、制度化不仅型塑了宋以后八百余年的历史,而且已成为中国人无意识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并成为中国人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中国现实社会中的民族性格与行为方式反映的是两宋以来的法律传统与秩序传统,这是宋与汉唐的最大不同。本文以法律史的视野重新审视唐宋社会变革。意在强调法律来源于社会,又反过来规制社会生活。与唐相比,皇权统治国家反映在司法上,首先是统治者总结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一反武人司法之弊,而重新确立司法秩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是从司法官员的选拔与司法体制的建设两方面来重新建构司法的正当程序。就士绅建构社会而言,具有强烈天下担当意识的宋代士大夫们面对人心风俗之变的社会大趋势,在国家"一道德、同风俗"的历史进程中,通过"族训、家礼"及"谕俗"篇所蕴含的乡规俗制关注地方的社会秩序,从而补充了国家法的缺失。这种模式影响着宋代以降的中国传统社会。
陈景良
关键词:唐宋变革风俗
宋代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及其近世化趋向被引量:9
2015年
司法活动欲实现为社会运送正义的价值目标,必须首重制度设计。宋代司法传统中的一系列制度,不仅使仁爱司法理念得到践行、法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而且还使司法制衡机制得到强化,审判程序设置更加精密,司法辅助制度更加完善。这些举措是宋代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宋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宋代司法文化的这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折射出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陈景良吴欢
关键词:司法公正唐宋变革
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兼及传统律学的知识化转型被引量:4
2017年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
吴欢
宋代妇女奁产所有权探析及其意义被引量:9
2011年
传统学说不承认中国古代妇女个体享有私有财产所有权,但宋代时期,妇女经济地位普遍高涨、财产私权观念与诉讼权利意识勃兴,士大夫法官们亦包容妇女的奁产诉讼,故而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从社会生活事实,抑或从司法判决来看,宋代妇女完全拥有奁产所有权,这是汉唐元明清妇女所不能企及的。上述新的时代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妇女无私有财产所有权学说的一种纠偏,同时对现代民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构建亦具有一定的历史启迪。
张本顺
关键词:法律事实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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