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3SJB820023)
- 作品数:3 被引量:3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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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意义——基于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的分析被引量:12
- 2013年
- 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内部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无一致观点,这不仅导致了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管理的混乱,还致使被征收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困顿。土地征收行为属于多阶段行政行为,按照显名主义原则,行政主体应为公告机关,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只是审批机关的参与行为,是行政内部行为。但是,借鉴台湾地区尤其是德国的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应属于显名主义原则的例外情形,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认定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的性质,对于构建土地征收行为的正当程序及明晰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欧阳君君
-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正当程序权利救济
- 行政特许的概念分析被引量:7
- 2016年
- 长期以来,学界把行政特许解释为对法律禁止情形的例外解禁。但无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标准看,这一观点都不能有效区分行政特许与一般行政许可之间的差异。在行为性质方面,传统的"解禁说"或"证权说"亦不能有效描述行政特许的行为性质。2004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及其之后的相关立法,使行政特许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行政特许的权源是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特定行业的政府垄断经营权。故而行政特许本质上应属于赋权行为。重新界定行政特许的概念与内涵,对于完善行政许可理论以及推进行政特许的实践与改革,皆有重要意义。
- 欧阳君君
- 关键词:行政特许
-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的性质认定——基于对双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被引量:18
- 2015年
- 双阶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应用。我国大陆地区虽在立法上未能明确采用双阶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阶理论已经被大量运用,以解决特许经营合同或特许使用协议中的纠纷问题。"鹏伟公司采矿权纠纷案"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理论的认同。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双阶理论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已成为一个"负荷过量的定理"。就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而来,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对于保护相对人及第三人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特许法律监督,都有积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改使得双阶理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层面上已走向"末路"。
- 欧阳君君
- 关键词: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