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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2010GN021)

作品数:4 被引量:45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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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调解
  • 2篇委托调解
  • 1篇调解组织
  • 1篇审级
  • 1篇诉讼
  • 1篇诉讼调解
  • 1篇合宪
  • 1篇合宪性
  • 1篇合议
  • 1篇合议制

机构

  • 4篇山东大学

作者

  • 4篇刘加良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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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4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论委托调解的功能被引量:19
2011年
作为社会矛盾凸显期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典型载体和代表中国司法ADR构建最高水平的制度对应物,委托调解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发展水平不平衡、盲目性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持续与委托调解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的制度供给密切关联,而委托调解制度供给的长期匮乏则根本性地受制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与混乱。对委托调解的功能进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除具有"疏减讼压"这一不足以单独成为委托调解之正当化基础的应急性功能外,委托调解还具有"增进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扩大司法民主"的表征性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崭新性功能。
刘加良
关键词:委托调解
委托调解原论被引量:8
2011年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刘加良
关键词:委托调解诉讼调解调解组织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被引量:13
2011年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宽大的现实舞台。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能够为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二元化提供合理的解释空间,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在宪法框架内具有正当性根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不能坐等司法权的强大,其在相势展开的同时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和有效性标准。
刘加良
关键词:合宪性
人民陪审团制:在能度与限度之间被引量:12
2011年
作为民众参与司法机制创新中出现的事物,人民陪审团制可从理顺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和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两方面有效补正合议制的不足;可从扩大成员规模和修正遴选标准两方面促进人民陪审员制的良善化。人民陪审团制的审级适用二元性会对一审中心主义的制度构建和司法的专业化训练产生消极影响。只要能够走出"羊群效应"的困境并做到扬长补短,人民陪审团制的前景可以被寄予乐观预期。
刘加良
关键词:合议制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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