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SS003)

作品数:4 被引量:8H指数:2
相关作者:陈志坚更多>>
相关机构:首都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3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篇继承权
  • 1篇生子
  • 1篇私生子
  • 1篇中世纪
  • 1篇中世纪教会
  • 1篇教会
  • 1篇教会法
  • 1篇财产
  • 1篇财产继承
  • 1篇财产继承权

机构

  • 4篇首都师范大学

作者

  • 4篇陈志坚

传媒

  • 2篇首都师范大学...
  • 2篇世界历史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中世纪英格兰女嗣财产继承权初探被引量:1
2012年
中世纪英格兰的地产主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其女儿即成为"女嗣",并可以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继承其父家产。但是直至中世纪末期,女嗣的继承权利屡遭削弱。地产主设计出限嗣继承和地产托管两种家产分配方案,以限制、削弱女嗣的继承权利。女嗣继承权利的消长,不仅反映出地产主对女嗣这一特殊家庭成员因情感与理性要求的矛盾而造成的态度变化,还反映出地产主控制财产传承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形之下,封建法规则显得刻板。
陈志坚
关键词:继承权
试析中世纪英格兰教会对私生子权利的保护被引量:2
2011年
中世纪英格兰盛行长子继承制,这一继承制度是形成于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英格兰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予家庭中的长子最优厚的权利,并使其他家庭成员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然而,这种不尽合理的继承制度并未给中世纪英格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之一是当时社会中存在着很多缓冲因素,这些缓冲因素能够在既有体制下尽可能多地为弱势家庭成员争取权利。教会就是一个重要的缓冲因素,本文即考察中世纪教会在保护私生子这一弱势家庭成员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
陈志坚
关键词:中世纪教会教会法继承权私生子
中世纪英格兰家产继承中的限嗣继承被引量:2
2014年
流行于中世纪英格兰的限嗣继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家庭内部分封,它源于地产主家长为女儿提供嫁资的习俗。后来,被广泛用于为家庭中的余子提供资助,从而成为地产主规避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要特征的普通法继承规则的常用手段。14世纪,限嗣继承演变成限男嗣继承,这种新型的限嗣继承背离了地产主设计限嗣继承的初衷,又重新开始强调长子继承权益,以确保家系流传。尽管如此,限男嗣继承与之前的限嗣继承一样,同是适应时代需求而生的产物。
陈志坚
关键词:中世纪
中世纪英国地产托管制起源研究述评被引量:3
2010年
地产托管制(uses)是中世纪英国盛极一时的地产处置手段。关于其起源,早期法学家提出了"罗马法说"、"日耳曼习惯说",但事实证明,这两种说法皆不能成立。之后,英国法律史大家梅特兰提出的"英国本土说"虽有其合理性,但论证并不充分。根据新近掌握的史料,笔者发现,uses的确如梅特兰所说源于英国本土的ad opus习惯,但中间却经历了从opus到os、oes、oeps,再到use,最后到uses的复杂演变过程。
陈志坚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