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544002)
-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 相关作者:李国莉房丽刘铭曾赛刚更多>>
- 相关机构:大庆师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基本构设分析被引量:1
- 2012年
-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合意型司法的一种,属于司法交易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对于污点证人的豁免应采取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证据使用豁免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案件的范围方面不宜有限制,应将污点证人的豁免权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由他们根据案件和犯罪行为人的综合情况裁量决定。为避免豁免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限制裁量权和设立相关配套监督机制来加以控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参考德国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协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相结合的方式,确立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豁免权赋予机制,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最具有可行性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程序设置方式。
- 刘铭李国莉
- 关键词:污点证人豁免权豁免制度
- 刑事诉讼法论域下的证人豁免制度建构被引量:1
- 2012年
- 证人豁免制度有别于立功制度、辩诉交易制度,采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或刑事责任豁免来指称证人豁免制度存在着豁免主体不明、豁免权与拒证权混淆以及豁免方式上的以偏概全等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司法理念的变迁以及司法实践的渴求为证人豁免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和司法据理。在我国构建证人豁免制度,必须在符合我国法律传统、刑事诉讼价值偏向、刑事犯罪实践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豁免模式及豁免程序。
- 李国莉房丽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 比较法视野中的证人豁免制度之考察与评析
- 2012年
- 证人豁免模式主要有证据使用豁免与罪行豁免两种,而美国的豁免模式则表现的更为复杂;是否限定豁免的适用范围则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价值追求上的偏向;而无一例外的各国都对证人豁免的适用条件加以限定,并规定了伪证罪及藐视法庭的例外;豁免程序的选择因一国或地区不同的诉讼理念、司法审查传统及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的不同而存在着检察官申请司法令状、检察机关自行决定以及检察官与法院协商决定等三种不同模式。
- 李国莉曾赛刚
-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