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A820131)

作品数:6 被引量:24H指数:4
相关作者:张榕达理纳嘉韩宝林毅坚更多>>
相关机构:厦门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司法
  • 3篇法院
  • 2篇能动司法
  • 1篇当事
  • 1篇当事人
  • 1篇当事人主义
  • 1篇地方法
  • 1篇地方法院
  • 1篇地理
  • 1篇地理学
  • 1篇调解
  • 1篇调解制度
  • 1篇正义
  • 1篇证据排除规则
  • 1篇之于
  • 1篇身份关系
  • 1篇收养关系
  • 1篇司法创新
  • 1篇司法解决
  • 1篇司法解释

机构

  • 6篇厦门大学

作者

  • 4篇张榕
  • 2篇达理纳嘉
  • 1篇林毅坚
  • 1篇韩宝

传媒

  • 1篇厦门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宁夏大学学报...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司法改革论评

年份

  • 3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地域与认同之于纠纷解决的意义初探——基于我国西北地区的考察被引量:4
2013年
社会在于交往,交往产生纠纷。一定的纠纷与特定的地域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同样的纠纷在溢出一定的地域边界之后,于解决的逻辑便有所不同。这其中的缘由在于纠纷之解决终究是一种权威的认同,特定的权威模型于固定的地域文化多有依赖。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纠纷及其解决并不总是有效。作为一种更加广泛的权威系统,法律及其规则在主要依赖规则交往的工商业社会中更能获得认同;而在非工商业社会,法律并不总是能获得认同,社会之交往更倚重嵌入共同文化中群体情感及惯习。是故,通过法律的解决需要充足考量个殊不同的生活情境。
韩宝
关键词:纠纷个案
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研究之反思——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为分析工具被引量:6
2012年
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民事诉讼学者对于"既判力是否及于判决理由"的议题提出了众多精深的理论。然而这些学说并没有使我们对客观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反而越发地迷失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中。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复杂的理论仍然建构在古典当事人主义的根基之上,固守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而对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积极功能认识不足。
张榕达理纳嘉
关键词:当事人主义司法能动
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制度之发展被引量:1
2014年
家事案件与多个术语联系密切,其中首先应提及的是家事诉讼的称谓和范围。所谓家事诉讼,一般涉及的主要是有关婚姻家庭或身份关系诉讼程序。各国和地区在具体的立法称谓和体例上则不尽相同,包括家事诉讼法、人事诉讼法、家事事件程序、婚姻与家事诉讼法等。家事诉讼范围的大小因此显现差异。与此相联系,各国对家事诉讼的对象——家事案件的界定也各不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家事"和"人事"的界限,虽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而难以截然区分,但大致的区别还是有必要厘清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严格意义上讲,
张榕林毅坚
关键词:调解制度身份关系收养关系离婚案件司法解决
对地方法院司法创新之初步反思——以“能动司法”为叙事背景被引量:9
2014年
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能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司法创新层出不穷,但这些司法创新基本上属于政治性和法外工作方法上的能动司法。就其结果而言,无论在改善法院的政治地位方面,或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均收效甚微。事实上,一个不能彰显专业性和职业自律品格的司法权不但不能得到政治权威的尊重,亦无法获取普通民众的肯认。因此,应当深刻反思法院一直以来对司法困局的破解路径,并探寻当今中国司法价值的本质依托之所在。
张榕
关键词:地方法院能动司法司法创新
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被引量:4
2011年
我国最高法院迄今仍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能动司法,但通过对"北大方正案"的实证分析表明,在自身权力的具体行使过程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循环解释及功利性司法创新的局限,而最高审判权的行使应是其功能优化所不可替代的方式。因此,通过优化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合理配置司法解释权和最高审判权,可以实现最高法院的司法性功能与政治性功能,并将由此推动我国宪政的进程。
张榕
关键词:最高法院能动司法司法解释
沃伦法院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
2014年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中(1886—1966年),沃伦法院的贡献就在于将其从规则的"蛹"蜕变成了制度的"蝶"。因为在沃伦首席大法官的带领下,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陆续将作为救济措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联邦宪法第4、第5、第6修正案,并借助第14修正案推及各州,最终实现了以下目标:一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联邦司法体系扩大至州系统;二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则对象从仅针对非法搜查、扣押行为延伸至所有违宪的强制性执法行为。
达理纳嘉
关键词:程序正义非法证据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