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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6JC820015)

作品数:7 被引量:193H指数:5
相关作者:李建伟杜永波罗文正吴冬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大理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2篇一人公司
  • 2篇司法
  • 1篇登记
  • 1篇营业权
  • 1篇有限合伙
  • 1篇有限合伙制
  • 1篇有限合伙制度
  • 1篇商贩
  • 1篇商户
  • 1篇商事登记
  • 1篇商主体
  • 1篇私募
  • 1篇私募股权
  • 1篇私募股权投资
  • 1篇私募股权投资...
  • 1篇私募基金
  • 1篇司法干预
  • 1篇司法解散
  • 1篇司法适用
  • 1篇投资基金

机构

  • 7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大理学院
  • 1篇衡阳师范学院

作者

  • 6篇李建伟
  • 1篇吴冬
  • 1篇罗文正
  • 1篇杜永波

传媒

  • 2篇政法论坛
  • 1篇求是学刊
  • 1篇商业经济与管...
  • 1篇证券市场导报
  • 1篇大理学院学报...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 1篇2012
  • 3篇2009
  • 2篇2008
  • 1篇2007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构被引量:50
2009年
小商贩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本原因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的营业权没有得到宪法、基本法律的肯认,低效力位阶的法规、规章的诸多规定损害了小商贩的营业权。民事主体的营业权应当受到商法的保护并使其得以便宜行使。借鉴各国关于小商贩登记管理、商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小商贩在我国有两条成本不同的合法化路径,循其中的无名商主体路径可以建构一个低成本、合理的商自然人主体体系。
李建伟
关键词:营业权小商贩
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被引量:40
2009年
商个人体系内包含了多层次的商个人主体形态,彼此之间存在实质的共同特性与层级联系,也存在明显的制度区分。不同形式与层次的商个人制度设计不仅关涉商主体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关系民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立法理念的负面影响,我国现行商个人单行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合理问题。在此背景下,需要在新的立法理念指导下整合、改革各单行立法,在统一的制度背景下统筹完善商个人立法体系。为此,制定《商法通则》规定商个人的基本共通规则是必要而且重要的。
李建伟
关键词:商主体商事登记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在一人公司的适用——以《公司法》第64条为中心被引量:24
2009年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与一人公司之间存在着应然的制度联系。一人公司是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的主要对象,适用情形与标准具有特殊性,亦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于一人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均具有探索性质,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亟待强化。为此,尚需司法裁判经验的适时跟踪、总结和完善,并形成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与立法修订之间的良性互动。
李建伟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一人公司司法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商个人体系的重构被引量:23
2012年
在商个人体系的构架内,个人独资企业向下面临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竞争,向上面临与一人公司的制度竞争,在现行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与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出台之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再思考与再完善非常必要。其制度进化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回归业主制企业本身,放松管制,鼓励与方便投资,专注于促进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李建伟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被引量:71
2007年
私募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私募基金走上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曲折的发展路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供给与法律支持,其制度设计的优势明显,但配套制度措施的出台是这部法律真正得以实施的必要前提。
李建伟
关键词: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制
自治与干预的平衡:公司解散原因之本意
2008年
公司解散制度是调整公司退出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愿解散与司法解散是公司解散的两类重要原因。自愿解散是公司自治的必然需求,而司法解散则是司法干预的结果。多类原因并存的客观性,必将导致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冲突,深入剖析公司解散原因是协调二者的必然要求。
杜永波吴冬罗文正
关键词:司法解散公司自治司法干预
公司治理中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破解被引量:1
2008年
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许多应然因素决定了法律作用的有限性。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更多表现为一些消极因素的不当限制使然。这些消极因素减损了法律应当发挥的作用,异化了法律的作用机制,从而放大了公司治理中法律的局限性。我国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破解抑制法律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消极因素,使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在基于法治原则控制下的合理基础之上。
李建伟
关键词:公司治理法律局限性法治破解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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