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58)
- 作品数:8 被引量:102H指数:5
- 相关作者:李希慧刘净冀华锋董邦俊谢治东更多>>
- 相关机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学会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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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被引量:5
- 2011年
- 现行《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和刑罚设置等方面尤为明显,应将妨害公务罪规定为类罪名,并构建妨害公务罪体系,调整现有罪名和增补新的罪名。
- 刘净满铭安
-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 论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完善--基于对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思考被引量:5
- 2008年
- 我国在1997年刑法第9条中第一次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欠缺以及近年来国际社会打击犯罪事实的形势变化等原因,实践中,该条有关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在立法模式和管辖范围等方面暴露出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已经难于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普遍管辖权立法显得尤为紧迫。本文认为,刑法第9条应当在管辖范围、立法模式、罪名来源等方面加以修改、完善,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 李希慧王宏伟
-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
-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被引量:8
- 2007年
- 罚金刑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因此,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 李希慧
- 关键词:罚金刑
-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解读被引量:26
- 2009年
-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法条的准确适用。随着近年袭警案件的频发,对"暴力"意义的正确诠释凸显。暴力是限于直接暴力,还是包括间接暴力?暴力的形态仅限有形暴力,还是也包括无形暴力?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对暴力的内涵进行解读。此外,对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也值得思考。近年来,袭警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应如何应对袭警问题,值得思考。文章作者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和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 董邦俊
-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间接暴力
-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23
- 2010年
-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及财产刑设置上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掺入(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完善财产刑的建议。
- 刘净
-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财产刑刑事立法完善
- 渎职罪立法完善宏观研究被引量:5
- 2010年
-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 谢治东
- 关键词:渎职罪公务员
- 关于在我国环境犯罪中设立过失危险犯的探讨被引量:26
- 2008年
- 近年来,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各类重特大环境事故频频发生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的同时也暴露出在环境治理措施上的诸多不足,这其中就有我国环境刑法的若干缺陷。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环境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几乎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加之在刑罚配置、犯罪范围等方面仍不合理,至今没有对环境犯罪治理起到明显作用。环境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治理要突破传统过失犯罪理论的桎梏,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问责的双重机制,这其中就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价值。本文结合国外有关立法探讨了在环境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通过刑法修止案或制定刑法特别立法,在部分环境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主张。
- 李希慧冀华锋
-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失犯罪过失危险犯
-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二元化立法模式下的刑法立法完善被引量:5
- 2009年
-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 李希慧徐光华
- 关键词:贪污罪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