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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04)

作品数:12 被引量:47H指数:3
相关作者:任瑞兴郑金玉王岩云蔡枫更多>>
相关机构:河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诉权
  • 3篇诉讼
  • 2篇证明责任分配
  • 2篇人权
  • 2篇司法
  • 2篇举证
  • 2篇举证责任
  • 2篇和谐社会
  • 1篇信访
  • 1篇要件
  • 1篇再审
  • 1篇再审事由
  • 1篇正义
  • 1篇制度考量
  • 1篇质证
  • 1篇质证权
  • 1篇善意
  • 1篇善意取得
  • 1篇涉诉信访
  • 1篇社会

机构

  • 10篇河南大学
  • 2篇河北经贸大学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6篇任瑞兴
  • 4篇郑金玉
  • 1篇王岩云
  • 1篇蔡枫

传媒

  • 2篇河北法学
  • 2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当代法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经济与管理
  • 1篇长江大学学报...
  • 1篇法治研究
  • 1篇北方法学
  • 1篇公民与法(综...
  • 1篇东南司法评论

年份

  • 1篇2015
  • 2篇2011
  • 6篇2010
  • 3篇2009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被引量:20
2009年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郑金玉
关键词:交易安全举证责任
涉诉信访与法治的中国路径--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背景被引量:10
2009年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我国当前治国理念之表达,也是促使法学界重新审视法治的中国路径之契机。而涉诉信访就是我们在探究法治的中国路径时所必须正视的一个典型问题。它是我国一段时期以来诉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扭曲关系、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诉讼审判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纠缠不清之状况的反映和产物。应借助和谐社会的理念,对涉诉信访这一中国的特有制度予以创造性的转化,将其整合为我国法治进程中更为积极和谐的因素,促使诉权与司法权形成良性互动,诉讼审判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得益彰,彼此促进,把强调实体正义与追求程序正义有机地统合协调起来。
任瑞兴
关键词:涉诉信访和谐社会
论艾伦·德肖维茨权利来源理论中的“共识”
2015年
艾伦·德肖维茨的权利来源理论认为权利起源于对以往恶行的共识,以及避免此类恶行再次出现。其前提是对于恶行有着普遍性的共识存在。弗朗西斯·福山认为人类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共识,然而塞缪尔·亨廷顿从文明的冲突层面对此予以反驳。基于此,可见共识并非普遍存在。
蔡枫任瑞兴
关键词:权利普世主义文明冲突
和谐社会与诉讼价值观的更新
2010年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全民的共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常态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化解分歧、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式。而诉讼又往往是因纠纷和矛盾而起,诉讼激增恰恰是社会不和谐的一个表征。如何将诉讼活动纳入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下,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重要课题。诉讼理论需要对和谐社会的目标导向作出有力回应,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发展指导思想,对我国的诉讼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和谐社会导向下,诉讼价值理念需顺势转变,诉讼价值体系需加以重组,诉讼价值位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王岩云
关键词:社会纠纷诉讼
诉权保障的法经济学思考被引量:3
2009年
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诉权保障问题,有助于更好地进行制度设计。应确保司法正义,以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确立科学的诉讼费用制度,以排除接近司法的经济障碍;优化诉讼程序的设计,以提高司法效率;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减少诉讼垄断的弊端;规制诉权滥用,以建立依法行权的制度激励。
王岩云
关键词:诉权司法正义诉讼费用司法效率诉权滥用
诉权的宪政之维被引量:2
2010年
目前我国的诉权研究视野比较狭窄、法理根基的探讨比较单薄,基于诉权与宪政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从宪政的维度更能够厘清诉权的来源、属性与价值,这有助于拓宽诉权的思考空间,深化对诉权的理论研究,凸显加强诉权的宪法保障之重要意义。
任瑞兴
关键词:诉权宪政人权法治民主
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被引量:2
2010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郑金玉
关键词:再审事由程序功能辩论权质证权
《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被引量:2
2010年
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郑金玉
关键词: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论诉权的属性与价值——一种法理学的视角被引量:2
2010年
我国既有的诉权研究主要局限于实证法层面。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诉权是在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权利主体向司法机关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根据诉权的这种本质属性,诉权的具体属性有应然、法定和实然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的诉权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在此基础上,诉权的价值可分为保障、救济权利和解决纠纷的价值,制约国家权力的宪政价值,表达公民个人意志的民主价值以及彰显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的人权价值。
任瑞兴
关键词:诉权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与法院诉讼责任范围
2011年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郑金玉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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