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霍英东基金(91093)

作品数:5 被引量:36H指数:4
相关作者:刘仁山李婷黄志慧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霍英东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判决
  • 3篇民商
  • 3篇民商事
  • 2篇司法
  • 2篇判决承认
  • 2篇判决承认与执...
  • 2篇晚近
  • 2篇晚近发展
  • 2篇管辖
  • 2篇国际民商事
  • 1篇债务
  • 1篇证券
  • 1篇证券欺诈
  • 1篇人权
  • 1篇人权保护
  • 1篇人权公约
  • 1篇司法协助
  • 1篇诉讼
  • 1篇欧洲法
  • 1篇欧洲法院

机构

  • 5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4篇刘仁山
  • 1篇黄志慧
  • 1篇李婷

传媒

  • 1篇武汉大学学报...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法学家

年份

  • 2篇2015
  • 1篇2012
  • 1篇2010
  • 1篇2009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人权保护对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以《欧洲人权公约》之适用为中心被引量:8
2015年
作为国际私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在便利国际民商事交往与稳定国际民事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及有效运作,《布鲁塞尔条例Ⅰ》将确立欧盟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自由流动机制,作为其最高目标。《布鲁塞尔条例Ⅰ》也因此已成为欧盟内部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但欧盟内民商事判决并非完全是"自由流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欧洲人权公约》中相关程序性与实体性人权保护规则,会对欧盟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如何协调欧盟市场一体化之保障与基本人权之保护之间的冲突,在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与基本人权的保护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已成为欧盟国际私法上不可回避之课题。
刘仁山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对英国与加拿大相关理论及实践的考察被引量:12
2010年
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先后经历了"礼让说"、"债务论"等理论,1907年的艾默纽尔诉希芒案(Emanuel v.Symon)所确立的五条规则,基本上是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对人诉讼判决的基本规则。但1953年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 v.Holly)的判决,使得英国上诉法院开始考虑司法礼让问题;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Morguard Investments Ltd.v.De Savoye)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规则。但莫哥德投资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礼让规则,丰富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就近原则"。莫哥德投资公司案由此成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间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英国及加拿大的理论与实践,对解决我国各法域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刘仁山
美国“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管辖权规则及其晚近发展被引量:4
2012年
"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近年来在美国呈迅速增长态势,在美国证券立法框架下,此类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涉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10b规则"的性质及域外适用问题。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家银行案"的判决,使得"F立方"诉讼管辖权规则开始由"行为"和"效果"标准向"交易标准"转变。而该案之后《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以及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交易标准"的适用与发展,丰富了"F立方"诉讼管辖权的规则内容。美国"F立方"诉讼管辖权规则的发展,也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以及私人证券欺诈诉讼机制的构建产生一定影响。
刘仁山李婷
关键词:管辖权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之现状、问题及思考被引量:10
2009年
刘仁山
关键词:民商事判决民商事案件民商事司法协助
欧盟关于人格权侵权管辖规则的晚近发展——以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为据被引量:2
2015年
对国际人格权侵权管辖问题的解决,欧盟主要依据《布鲁塞尔条例Ⅰ》中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规则,以及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损害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法院管辖规则。尤其是条例第5条第3款之规定,作为欧洲法院试图统一欧盟国际人格权管辖规则的依据和起始点,欧洲法院关于该条款的解释和发展备受瞩目。但欧洲法院的现有实践既未能提高管辖权判断的确定性,也不能有效地规制当事人挑选法院。同时,欧洲法院还面临着新问题:对互联网与非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是否必须予以区分,以及对《布鲁塞尔条例Ⅰ》所确立的特别管辖规则之适用,是否有必要从严解释。基于未来欧盟恰当解决人格权侵权管辖规则问题之考量,对欧洲法院之相关实践进行检讨具有重要价值。在不对互联网与非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予以区分之前提下,对欧洲法院在"谢维尔案"中确立的"马赛克准则",已有调整之必要。同时,对"利益中心地"理论的取舍,也应重新考量。
黄志慧
关键词:管辖规则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