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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8JC820021)

作品数:5 被引量:82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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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诉讼
  • 2篇民事
  • 2篇民事诉讼
  • 1篇意思主义
  • 1篇因果关系
  • 1篇真实主义
  • 1篇职权
  • 1篇职权主义
  • 1篇制定法
  • 1篇中国语境
  • 1篇推定
  • 1篇侵权
  • 1篇侵权责任
  • 1篇侵权责任法
  • 1篇主观
  • 1篇主观证明责任
  • 1篇自由裁量
  • 1篇立论
  • 1篇逻辑
  • 1篇免责

机构

  • 5篇吉林大学

作者

  • 5篇霍海红

传媒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法学研究
  • 1篇社会科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北大法律评论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1
  • 2篇2010
  • 1篇2009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被引量:17
2010年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霍海红
关键词: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职权主义
证明责任配置裁量权之反思被引量:33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赋予法官证明责任配置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合时宜。我国尚未确立科学的证明责任配置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裁量需求更多反映出实体法规则的严重欠缺和对证明责任倒置机制的过度依赖。证明责任配置的规则性和可预见性至关重要,在我国民众对证明责任理念还未形成足够认同的背景下,自由裁量规则可能导致人们以抽象而模糊的公平正义理念冲击和取代证明责任配置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还未形成常规,法官准确运用证明责任的能力有待提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也亟需规范。
霍海红
关键词:民事诉讼自由裁量制定法
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10
2011年
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霍海红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意思主义真实主义
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基于中国语境的考察被引量:17
2009年
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出现带来了证明责任理论的世界性革命,我国20世纪80年代复兴的证明责任理论研究也是从它开始的。然而至少在中国语境中,双重含义说的概念框架无法完成区分和界定证明责任的任务,它无法保证理论上的确定和明晰、无法实现司法过程的有效理解与沟通,也无法完成科学和规范立法的任务。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从而固定双重含义说的革命成果。
霍海红
关键词:中国语境
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 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被引量:14
2015年
无因果关系即免责是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应作此解释。将《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解释为"不许共同危险行为人证明无因果关系而免责、只有证明具体侵权人方可免责",存在否定推定逻辑、夸大全体免责之忧、陷入查明加害人激励悖论、误解"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本末倒置"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违背免责事由原理、过度制裁行为人、过分纠结于条文字面比较等缺陷。
霍海红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法律推定免责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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