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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品数:5,309 被引量:24,580H指数:55
相关作者:公丕祥季金华梁志文陈辉刘远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4,587篇期刊文章
  • 134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168篇政治法律
  • 353篇经济管理
  • 192篇文化科学
  • 107篇哲学宗教
  • 64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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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篇医药卫生
  • 10篇环境科学与工...
  • 7篇农业科学
  • 5篇理学
  • 4篇建筑科学
  • 4篇文学
  • 4篇艺术
  • 3篇轻工技术与工...
  • 2篇语言文字
  • 2篇自然科学总论
  • 1篇生物学
  • 1篇化学工程
  • 1篇机械工程

主题

  • 857篇法律
  • 629篇司法
  • 560篇诉讼
  • 469篇法治
  • 318篇民事
  • 302篇刑事
  • 285篇行政
  • 258篇刑法
  • 221篇犯罪
  • 200篇权利
  • 192篇民事诉讼
  • 178篇法学
  • 166篇法制
  • 142篇法理
  • 139篇主义
  • 113篇宪法
  • 111篇诉讼法
  • 107篇社会
  • 105篇法院
  • 101篇教育

机构

  • 4,721篇南京师范大学
  • 23篇南京大学
  • 20篇江苏省社会科...
  • 20篇南京信息工程...
  • 19篇扬州大学
  • 18篇江苏大学
  • 18篇南京审计大学
  • 15篇中国人民大学
  • 13篇江苏警官学院
  • 13篇中国政法大学
  • 13篇中国社会科学...
  • 12篇安徽师范大学
  • 12篇华东政法大学
  • 12篇江苏师范大学
  • 11篇东南大学
  • 11篇中南财经政法...
  • 11篇江苏省教育厅
  • 10篇河海大学
  • 10篇南京工业大学
  • 9篇淮阴师范学院

作者

  • 151篇姜涛
  • 136篇公丕祥
  • 98篇季金华
  • 90篇李浩
  • 87篇陈洪兵
  • 66篇刘敏
  • 62篇李建明
  • 59篇夏锦文
  • 57篇刘远
  • 55篇龚廷泰
  • 52篇蔡道通
  • 50篇姚远
  • 47篇刘涛
  • 46篇方乐
  • 45篇刘旺洪
  • 44篇杨登峰
  • 42篇秦国荣
  • 41篇吴欢
  • 40篇眭鸿明
  • 40篇陈爱武

传媒

  • 125篇金陵法律评论
  • 86篇江海学刊
  • 84篇法律科学(西...
  • 81篇江苏社会科学
  • 73篇法治现代化研...
  • 69篇南京师大学报...
  • 65篇政治与法律
  • 65篇黑龙江省政法...
  • 61篇法学
  • 60篇法制与经济
  • 55篇江苏警官学院...
  • 53篇法制与社会发...
  • 53篇南京社会科学
  • 53篇法学家
  • 45篇学海
  • 38篇法学研究
  • 38篇法学论坛
  • 37篇人民检察
  • 33篇当代法学
  • 32篇中国法学

年份

  • 16篇2025
  • 140篇2024
  • 144篇2023
  • 152篇2022
  • 165篇2021
  • 127篇2020
  • 154篇2019
  • 190篇2018
  • 190篇2017
  • 219篇2016
  • 252篇2015
  • 180篇2014
  • 167篇2013
  • 211篇2012
  • 229篇2011
  • 196篇2010
  • 294篇2009
  • 252篇2008
  • 302篇2007
  • 292篇2006
5,30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冲突与协调被引量:27
2021年
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热度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对清冷,改革亦未明显见效。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主要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追求刑事司法的效率价值,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冲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受该原则的指导与约束。冲突的平衡协调既要坚持公正对于效率的优先性,又需要两者之间彼此关照、相互妥协。应在实质性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有效推动检察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适用,避免虚化、架空审判的中心地位。
李建明许克军
关键词:刑事诉讼原则司法公正
补充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以销售假药罪为例被引量:1
2015年
空白罪状中的补充条款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但补充条款本身并不具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资格。空白罪状所涉及的罪名均为法定犯,法定犯的成立以违反补充条款为前提,但补充条款与刑法规范目的不同。即使目的相同,"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对行为的恶性要求也不同。故而在违反空白罪状的补充条款的前提下,刑法仍要对行为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
徐歌旋
关键词:空白罪状补充条款行政违法刑事违法
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被引量:3
2006年
和谐社会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是自治与权威有机统一的社会,是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选择有机统一的社会,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的社会。司法机制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权威性中介机制,是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程序机制,是扩充权利体系、实现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平衡机制。因此,司法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提升司法机构的地位,保障司法自治,确保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重构诉讼模式,建立商谈性司法与交往性论辩机制,实现法律判决的正确性与自洽性;确立建构性司法解释机制,确认新的法权要求,实现和延伸法律的权威;建立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促进权利体系和权力结构的平衡与互动。
季金华刘同君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保障法律内涵
民事司法改革中理想诉讼效率的实现——以和谐为视角被引量:2
2007年
任何一项改革,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与基础,同样,民事司法改革也必须从当前的社会要求出发。在实现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处理案件,要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息事宁人的境界。因此,在考虑诉讼效率的提高时,不仅要注重个案效率,同时要多考虑系统效率,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以实现理想的诉讼效率。
凌永兴
关键词:民事司法改革诉讼效率和谐社会社会背景人民法院
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公众”的法律界定被引量:7
2018年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往往涉及建设者与反对建设者之间,价值观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取舍,以及利益与风险负担的平衡问题。因此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制度价值。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界定比较模糊,内容不统一、混同。为了进一步解决环评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问题,应采用总分、排除法+类型化的定义方法,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做更深入、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打破公众参与在学理和规范上的缺位现象,保证公众的代表性、全面性和利益相关性,更好发挥公众参与的机能。
张晓云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法律界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的实践纠偏被引量:4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1〕事实上。
陈洪兵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有期徒刑刑事责任
民粹主义之于刑事司法审判——读Alan M.Dershowitz《最好的辩护》
2012年
“没有人愿意真正得到正义”。这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Alan M.Dershowitz在其自传性质的畅销书《最好的辩护》(The best defense)一书的前沿部分写到的。他接着解释到,由于律师与检察官都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
刘涛
关键词:司法审判民粹主义辩护刑事利益诉求
论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2014年
在英国普通法中,令状制度是-项颇具特色且无法被人们所忽视的制度,其对普通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程序先于权利"原则、限制王权的传统、英国法律职业群体以及陪审方式五个方面.
江星星
关键词:普通法令状制度陪审制
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被引量:75
2015年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陈洪兵
关键词: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合宪性思考被引量:13
2019年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姜涛
关键词: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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