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之
- 作品数:6 被引量:70H指数:4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
- 2013年
- 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仍然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同时,以相对同等条件为主要适用标准,对同等条件的前提及行使做出详尽规定,将共有人的购买权进行分类,并分别讨论其与承租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竞合之情形。
- 严之
- 关键词:形成权
- “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再认识被引量:30
- 2009年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改变了以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提法,这一改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化。这对于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扩大土地投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弊端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 高圣平严之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承包期农村社会保障
- 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被引量:17
- 2012年
-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 高圣平严之
- 关键词:法定抵押权法律拟制
-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完善被引量:10
- 2009年
-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物权法》上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何时设立未作规定,应当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登记规则和实行规则应予完善。
- 高圣平严之
- 关键词:权利抵押权类推适用
- 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0
- 2015年
- 代物清偿是契约而非清偿样态之一,是要物、要因契约而非诺成、无因契约。代物清偿在履行过程中,区别于流质契约与任意之债。实体法上的代物清偿与程序法上的以物抵债,两者虽然在价值上趋于一致,但是在法律理念以及法律构造均存在明显差异,需分而待之。
- 严之
- 关键词:代物清偿契约
-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定位被引量:3
- 2015年
-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德国新法打破了特定物教条,将给付无瑕疵之物纳入义务违反的覆盖范围,借德民第437条转引一般给付障碍法的模式统合了瑕疵责任及债之不履行责任。反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德国新法一样,均受国际统一私法文本及英美法的启发,在减价、损害赔偿及再履行义务的配置上,较前述德民第437条的精细层次性安排更为"一般",瑕疵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统合度更高。鉴此,可作如下判断: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严之
- 关键词:义务违反违约责任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