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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辉

作品数:64 被引量:714H指数:16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文献类型

  • 61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50篇政治法律
  • 13篇经济管理
  • 1篇自动化与计算...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9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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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篇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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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商业广告
  • 4篇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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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侵权
  • 4篇竞价
  • 4篇竞价排名
  • 4篇互联
  • 4篇互联网
  • 4篇规制体制
  • 3篇商业模式创新

机构

  • 54篇南京大学
  • 8篇东南大学
  • 1篇中国广告协会

作者

  • 62篇宋亚辉

传媒

  • 5篇中国市场监管...
  • 4篇法商研究
  • 4篇市场监督管理
  • 3篇浙江学刊
  • 3篇中国工商管理...
  • 2篇法制与社会发...
  • 2篇法学研究
  • 2篇中国社会科学
  • 2篇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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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中外法学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民主与法制

年份

  • 9篇2023
  • 2篇2022
  • 7篇2021
  • 3篇2020
  • 3篇2019
  • 6篇2018
  • 5篇2017
  • 4篇2016
  • 4篇2015
  • 1篇2014
  • 3篇2013
  • 3篇2012
  • 2篇2011
  • 2篇2010
  • 3篇2009
  • 5篇2008
6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竞价排名广告规制模式的转型--从政府规制到受监督的自我规制被引量:5
2018年
现行部门规章将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竞价排名视为商业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畴,但新问题又接踵而至。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竞价排名是由多种信息组成的复杂构架,究竟哪部分内容属于商业广告?搜索引擎服务商应承担多大程度的"核对"义务?进而也决定了法律责任的范围。为避免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双重风险,核对义务的设定必须恰到好处,这同时也是互联网广告规制体制转型的切入点。通过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核对"义务,竞价排名广告的规制模式将走向"受监督的自我规制体制",又称"后设规制"。构建中国版本的后设规制须重新定位政府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角色。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事前合规指引和事后责任界限,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自治框架。而搜索引擎服务商也不再是纯粹的被规制对象,其在后设规制体制中发挥承上启下的协同规制作用。这有助于实现"以最低的成本建设最有序的广告市场"之规制目标。
宋亚辉
关键词:竞价排名自我规制
中国广告产业的宏观调控研究
2011年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中国广告产业存在的问题(一)中国广告产业繁荣背后的危机(二)中国本土广告公司的生存状况三、中国广告产业是否需要政策调控(一)广告产业的双重性质与国家宏观调控(二)国家对广告产业实施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三)国家对广告产业实施宏观调控的思路四、中国广告产业如何进行宏观调控(一)广告产业需要政策扶持的领域(二)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具体方式五。
宋亚辉
关键词:广告宏观调控
网络市场监管难题与对策建议被引量:3
2016年
如今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已成为一个巨大的创新平台和信息枢纽,他们已经推出并将继续推出各种创新型互联网技术,这不仅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鼓励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同时.有效规范技术创新的“副产品”,这已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宋亚辉
关键词:网络技术创新互联网技术可持续发展互联网经济
侵权法的医疗风险分担理论与实践被引量:2
2018年
医疗行为的致害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妥当分配风险是侵权法难以回避的课题。纵观海峡两岸的制度变迁史,医疗侵权责任在中国大陆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的演变,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区分不同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区别对待。我国台湾地区曾尝试过'无过错责任',但以失败告终,目前重新回归过错责任原则。海峡两岸每一次制度调适都是侵权法为合理分配医疗风险而做出的自我修正,背后隐藏的是患者、医院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风险分担难题。制度变迁经验表明,由于医疗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市场机制的失灵,使得侵权法在医疗风险分配问题上存在结构性缺陷。现行法的'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衡医院与患者利益,但却无法超越医患关系当事人来分散风险。未来只能在侵权法之外构建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谋求医患关系的和谐。
宋亚辉
关键词:医疗侵权归责原则
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被引量:41
2017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描绘的法治蓝图中,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无疑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之一。"社会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初司法职能转型时期提出的概念,其含义随公共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创造这一弹性概念,旨在构建公共政策的司法转介机制,借此将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输送到司法审判过程。贯彻公共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之一,但三十年的政策实践表明,最高法院的政策表达和下级法院的实践方法均亟待规范化。政策话语的严谨表达固然可减少误解,却无法化解裁判方法上的随意性和去法治化风险。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在方法论上坚持法律教义与政策资源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用"格局,确保在法教义体系内进行政策权衡和结果判断。
宋亚辉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社会效果法治
论广告管制规范在契约法上的效力——基于海峡两岸司法判决的整理与研究被引量:5
2011年
一、问题与研究现状(一)问题的提出按照传统公私法二元论的观点,公法上的管制规范通常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一般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效果。然而,在广告管制领域却出现了公、私法相互交融的现象。例如,中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宋亚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判决广告契约法效力
医疗美容行业广告监管中的问题及建议
2023年
监管实践中的问题与探讨加强对“黑医美”的有效监管通过梳理日常监管工作发现,目前“黑医美”相关投诉举报往往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举报,比如缺乏主要证据等。究其原因,举报者往往是诊疗后遇见问题、发现问题,然后来举报,但这时药物已经打进患者皮肤,其来源、安全性等问题已经很难举证。
黄社德谢旭阳陈晓哲李治瑶王汉波孙志奇巫芳兰宋亚辉杜东为杨占新康英杰周倡达王海洋张德志徐士亮
关键词:投诉举报广告监管医疗美容安全性
营利概念与中国法人法的体系效应被引量:20
2020年
“营利”这一概念是贯穿中国法人法的一条主线,其含义由二要素构成:一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二是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以此为标准,《民法典》区分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并将法人性质与其组织形式捆绑,采用特定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只能从事特定性质的行为,法人“身份”直接决定了其“能力”。此举旨在遵从公法上的法人区分登记管理体制,维持了公私法体系的融贯性,但却束缚了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社会活力,在私法上的体系效应不佳。这一问题在大陆法系由来已久。作为两大立法例之一,日本法较早采用的营利与公益法人分类经历了艰难的改革过程,但始终受到营利概念二要素的困扰。德国法采用的社团与财团法人分类摆脱了营利概念之束缚,将利润分配完全留给经济性社团自治,允许以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从事任何法不禁止之事业。这种法人组织法中立的技术构造,充分释放了社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社会活力。立足中国国情,中国法人的私法构造应妥善处理与公法上的社团管制之关系,逐步放松利润分配要素对营利法人的不当限制,有步骤地推动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脱钩,释放营利法人参与公益事业的权利能力。
宋亚辉
关键词:营利非营利法人利润分配
食品风险领域三大部门法责任的联动机制研究被引量:4
2021年
受大陆法系部门法理论范式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呈现出民法、刑法、行政法彼此分立的体系,实践中也保持三大部门法责任并行不悖的格局。然而,对于兼具积极与消极意义的食品风险而言,部门法责任并行不悖的格局难以维持最佳的责任威慑效果。从风险规制的功能主义视角看,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绝非公私法对立和部门法互不干扰的法治,而是公私法合作与部门法联动的法治,如此才能避免威慑不足或威慑过度的双重风险。未来应从法律责任制度价值目标的统一、构成要件的呼应、责任承担方式的协调、责任实施程序的互动等方面,构建三大部门法责任在食品风险领域的联动机制。
宋亚辉
关键词:食品风险风险规制食品安全法
网络平台的动态规制理论
2023年
互联网永远是一个快速送代的创新市场,各类网络平台的创新发展速度更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类型的平台横空出世,旧的平台也在不断跨界融合发展,那些看似稳定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也在相对稳定的外观之下持续发生着技术上的迭代和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在创新市场领域,没有谁可以稳坐钓鱼台,任何平台稍有不慎都可能被下一个“颠覆性创新”所取代。
宋亚辉
关键词:网络平台互联网平台颠覆性创新跨界融合规制理论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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