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生
- 作品数:42 被引量:257H指数:11
- 供职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经济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状及出路
-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污染、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一种积极制度,实践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各地尝试拓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来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不同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案例。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试图对我国环境...
- 张丰芹曾祥生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实证研究
- 文献传递
- 论解除权之行使被引量:17
- 2010年
-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 曾祥生
- 关键词:合同解除形成权解除权
- 服务合同: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被引量:10
- 2012年
- 劳务提供类合同的大量涌现,对传统合同分类方法和合同法的总则—分则的立法技术带来冲击。基于立法传统、立法旨意的差异,各国对于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服务合同作为提供劳务类合同的集合和上位概念,是指以提供劳务或提交特定劳务成果为主要债务内容的民事合同的统称,其范围包括所有以提供劳务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有偿服务合同和无偿服务合同。
- 曾祥生
- 关键词:服务合同
- 无财产案件执行管理机制:困境、改革及其完善被引量:13
- 2018年
- 民事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数量巨大,对此类案件的持续执行或退出执行,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广泛争议。在当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程中,对自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如何处理的争议比任何时候都尖锐。"退而不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仅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和耗费巨额执行资源,还衍生大量"僵尸债务"。为彻底解决执行难,保持社会活力,防止确无执行能力的自然人债务人被长期边缘化,应当建立对自然人无财产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的持续执行制度、单独管理制度以及永久退出制度等。
- 曾祥生
- 论环境侵权的排除危害责任被引量:3
- 2008年
- 排除危害是环境侵权中一种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环境侵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加上我国现实环境不乐观及法律规定欠完善,排除危害责任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有鉴于此,应该引入利益衡量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 曾祥生张丰芹
- 关键词:环境侵权
- 论保证期间
- 曾祥生
- 关键词:担保法保证期间
- 裁判结果可预见性初探被引量:3
- 2013年
- 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是指案件经过庭前证据交换、事实固定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基本预知裁判的结果。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以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适用方法的统一性、
- 曾祥生胡志超
- 关键词:裁判结果可预见性法律的确定性庭前证据交换社会公众检察官
- 服务合同立法的比较研究被引量:4
- 2011年
- 服务类合同的大量涌现,对传统合同法的总则———分则的立法技术带来了冲击,大陆法国家对服务合同的立法研究十分活跃,制订法或各国学者提出的修法提案所提出的解决路径并不相同。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立法草案的比较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学说理论探讨,试图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法篇服务合同规则的构建找到最佳路径。未来民法典应将各重要服务合同有名化,同时通过构建服务合同的总则性、共通性规则,以解决大量涌现的新型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曾祥生
- 关键词:服务合同
-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被引量:38
- 2010年
-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 王世进曾祥生
-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损害违法性共同侵权
- 合同解除效力的比较研究被引量:12
- 2009年
-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可预见的情形,当合同业已成为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要求难免过于苛刻,因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既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世界合同法理论中一直成为极富争议的问题。
- 曾祥生
-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