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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

作品数:49 被引量:69H指数:4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39篇期刊文章
  • 3篇学位论文
  • 3篇会议论文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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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10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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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篇法律史
  • 5篇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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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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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刑事和解

机构

  • 45篇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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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明治大学
  • 1篇日本京都大学
  • 1篇早稻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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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45篇赵晶
  • 1篇小川快之
  • 1篇张笑世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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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中国社会历史...
  • 1篇厦门大学法律...
  • 1篇中国法律评论

年份

  • 2篇2024
  • 1篇2023
  • 2篇2022
  • 1篇2019
  • 7篇2018
  • 5篇2017
  • 2篇2016
  • 4篇2015
  • 3篇2014
  • 5篇2013
  • 4篇2012
  • 4篇2011
  • 1篇2010
  • 2篇2009
  • 1篇2008
  • 1篇2006
4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编写臆说——评石冈浩等著《史料所见中国法史》被引量:1
2013年
2012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法制史学者先后推出了最新版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石冈浩、川村康、七野敏光、中村正人合撰《史料所见中国法史》(法律文化社,以下简称《中国法史》)和黄源盛独著《中国法史学导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据笔者所知,此前布施弥平治所撰《中国法史学概要》(1973)、李甲孚所撰《中国法制史》(1988),可能是日、台两地最晚近出版的相关教科书.由此可见,两地皆已三四十年没有相应的作品问世了.
赵晶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编写法史学史料
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被引量:4
2019年
《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的内容可能抄自承载神宗最终裁断的敕牒,而《东坡乌台诗案》则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从弹劾奏状开始至皇帝裁断为止的各个阶段的文书,虽然编者打乱了文书原有的次序,删掉了相关格式,进行杂糅汇编,但依然能够显现宋代诏狱案件审理过程中频繁的文书运作状况。由于苏轼等罪涉犯赃,讥讽诗作的印行又被认为是"情重法轻",所以能否适用恩赦、能否比附相关敕条而作出徒二年的定罪量刑建议等,皆非大理寺所能擅专,对苏轼的最终处断还是体现了神宗的恩典。
赵晶
关键词:乌台诗案诏狱
日本近来有关东洋法制史课程的设计与现状——兼论对于我国中国法制史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建议
2017年
2014年4月15日,日本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编辑出版了《东洋法制史研究通信》第25号,名为'东洋法制史教育的现状与课题'。[1]内中收录了四篇文章与一篇调查报告,文章分别是明治大学法学部冈野诚教授的《教室中的岁月——以东洋法史教学为线索》、京都大学法学部寺田浩明教授的《经验与课题、展望与指南》、专修大学法学部铃木秀光教授的《东洋法制史教育的经验与课题》、九州大学法学部西英昭准教授的《有关东洋法制史教学的思考》.
赵晶
关键词:课程东洋法制史
论唐《厩牧令》有关死畜的处理之法——以长行马文书为证被引量:3
2018年
在依据《天圣令》复原的唐《厩牧令》中,有三条令文专门涉及死畜的处理之法。结合长行马文书可知,《厩牧令》复原52"其皮肉,所在官司出卖,价纳本司"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表现有二,出卖皮肉、交还价金的具体负责人既可以是领送的马子,也可以是死亡地的官司;复原53"并申所司,收纳皮角"的规定,是指在外的官畜死亡之后,负责救疗的机构应申牒于自身所属的州府兵曹,来决定死畜皮角的处理方案,但最终仍以交还原属机构为原则,至于如何交还、领取,或许由已亡佚的唐式加以规定,这与日本《养老令·厩牧令》规定的"充当处公用"不同,是唐、日《厩牧令》的又一差别。此外,无论是唐令还是文书,所载"皮肉"、"皮角"等都可能包括筋、脑等其他部位,这就涉及到《厩牧令》复原51的规定内容。
赵晶
南宋杀人疑罪的证明困境与官民博弈
2024年
南宋地方官在受理杀人案件后,会围绕被害者的尸身、加害者的主观心理、犯罪行为与被害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者近亲的表现等进行证据调查,只有整个证明体系“理不可疑”,才能定罪量刑。由于制度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官民之间循此展开诸多博弈,这一证明体系往往会出现缺环,从而形成疑罪。又由于侵犯法益的严重性不同、面临的司法监督程序有别,相比于犯奸疑罪,地方官对杀人疑罪往往采取穷究到底的姿态,这也与立法上针对疑罪并行规定了赎刑与刑讯两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案密切相关。
赵晶
关键词:南宋疑罪刑讯
“新法律史”这般发生——评尤陈俊著《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
2015年
《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的论文,在引介以黄宗智为核心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中国法律史学群的相关成果后,直陈中国内地法律史研究的三大软肋:档案利用度低、社会科学化程度低、现实关照度低。虽说百年来中国学人无时不存与外人一较短长的雄心壮志~①,但因国运蹉跌,学脉屡遭断裂,这一期待至今仍未能全面实现~②。
赵晶
关键词:法律史接收器律例文字传播
唐宋令篇目研究
2013年
令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历来受到中外学术界的关注。日本学者穷几代学人之力,完成《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两大巨著,足堪典范。而自中国学者戴建国于1998年在浙江宁波天一阁发现北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奏上的《天圣令》以来,1有关唐宋令的研究更是吸引众多学者参与其中。
赵晶
关键词:唐宋篇目日本学者中国学者《天圣令》法律形式
唐代《道僧格》再探——兼论《天圣令·狱官令》“僧道科法”条被引量:12
2013年
唐代不会存在并行不悖的两部规范宗教群体的法律,《道僧格》与《祠部格》之间应该是一种因唐格篇目嬗变而导致的继承关系,其中《道僧格》可能作为《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后因道僧立位不分先后之诏的颁布及唐格卷数的变化,"道僧格"之名无法存在,且唐格的篇目渐次向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名转变,《道僧格》最终为《祠部格》所取代。自近代以降,中日两国学者孜孜不倦地对早已佚失的《道僧格》进行复原,这些复原成果亦可为新的研究成果或新文献带来的新知所补正。至于《天圣令·狱官令》中的"僧道法",应该包括《道僧格》与宗教内律。
赵晶
宋代明法科登科人员综考被引量:10
2011年
明法科即使在宋朝王安石变法时期走到了辉煌的顶峰,也仍然无法改变当时对明法科登科人员的一般印象。大部分由明法科登科入仕的人员皆默默无闻。考诸史籍,得载者仅二十六位,大多语焉不详。在列入《宋史》列传者的五位明法科登科者中,多因负面评价而名登史籍者一位;因军事业绩而留名青史者则有三位;至于真正以其明法出身的学养背景而在司法事务中大放光彩的一位,非但无法因其个人的出色表现而扭转时论对明法科的负面评价,还因其明法出身而不获完全信任。
赵晶
《至正条格》研究管窥
2010年
颁布于元顺帝至正六年的《至正条格》是元代后期重要的法律文献。随着元朝灭亡,《至正条格》也逐渐失传。2002年,韩国发现《至正条格》残本,并于2007年将它公布。这对于元史和中国法制史研究意义重大。本文仅就其公布以来,学界围绕《至正条格》所展开的研究作一概述。
赵晶
关键词:元代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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