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康
- 作品数:1 被引量:6H指数:1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对格式合同特殊解释规则的法理探讨被引量:6
- 2005年
- 从法理上看,由于格式合同具有定型化的特性,条款由使用人单方预先拟订,相对人不能就合同内容与使用人进行讨价还价的协商,使得古典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受到很大的冲击与限制。合同实践中,作为“经济人”的条款使用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在格式合同中订入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不公平条款,对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的分配,造成二者利益的严重失衡。因此,当格式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当事人对条款的理解存在疑义时,应作出不利于使用人的解释,以匡正使用人和相对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正义。
- 张建军刘晓康
- 关键词:契约自由契约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