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李世阳

作品数:11 被引量:37H指数:3
供职机构:早稻田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留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2篇历史地理

主题

  • 3篇犯罪
  • 3篇防卫
  • 2篇刑法
  • 2篇学说
  • 2篇要件
  • 2篇正当
  • 2篇正当防卫
  • 2篇正犯
  • 2篇事由
  • 2篇侵害
  • 2篇阻却事由
  • 2篇构成要件
  • 2篇过失
  • 1篇悼念
  • 1篇德日
  • 1篇新古典
  • 1篇刑罚
  • 1篇刑罚制度
  • 1篇刑法学
  • 1篇刑法学者

机构

  • 9篇北京大学
  • 4篇早稻田大学
  • 2篇东京大学

作者

  • 11篇李世阳
  • 1篇桥爪隆
  • 1篇西原春夫

传媒

  • 4篇刑事法评论
  • 2篇北京大学研究...
  • 2篇刑事法判解
  • 1篇武陵学刊
  • 1篇北大法律评论
  • 1篇东南法学

年份

  • 1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3篇2012
  • 3篇2011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日本刑法中共犯理论的基本问题被引量:2
2014年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历来存在因果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与责任共犯论的争论,但后两种理论必将导出处罚所有的必要共犯之结论,因而是不妥当的。因果性才是共犯论的逻辑出发点,但是共犯的因果关系并不像单独犯的因果关系那样严格要求'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一条件,而只需要物理性或心理性地促使正犯结果更容易实现即为足够。因此,在认定共犯的成立与脱离以及中止时,物理性因果关系与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成为问题的关键。但作为其前提,有必要明晰'共犯'这个概念,在这一点上,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进路。为了避免陷入心情刑法的危险,有必要为共犯处罚划定界限,而这一界限的划定,应当结合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形式标准指的是共犯对正犯的最小从属性,而实质标准指的是根据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个别性地认定是否存在防止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
西田典之李世阳
关键词:行为共同说
“捅伤他人后捅死自己”的归责被引量:1
2014年
在打架斗殴中,一般都以'打架两成败'为由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余地,但从理论上而言,在特定条件下完全具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在重新检讨正当防卫之成立要件的基础上,对打架斗殴中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其界限进行精确界定。本文试图以一个真实案例为视角,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其界限,同时结合案情,以被害人自我答责领域为核心,对间接正犯以及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进行检讨。
李世阳
关键词:正当防卫间接正犯不作为犯
论刑法的规范构造——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考察被引量:1
2012年
当前,我国刑法处于知识转型时期,正面临着扬弃苏俄刑法学知识进而接受德日刑法释义学的局面,反映在犯罪论体系上则表现为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向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转变。为什么这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与趋势?只能是因为我们在追求更为科学的刑法学知识,并建构更为完善、精确、人性的刑法体系。而刑法规范是建构整座刑法学大厦的基础,离开了刑法规范空谈犯罪论体系只会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李世阳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刑罚制度阻却事由构成要件理论期待可能性
民国时期的共同过失犯罪立法史考察被引量:1
2014年
一、引言在辛亥革命之后,新中国建立之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全面肯定→部分肯定→不置可否'的过程。具体而言,1912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全面肯定了包括过失共同正犯、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在内的共同过失犯罪,甚至将过失地助成他人故意犯罪之实现的情形也准于过失共同正犯处罚;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史称《旧刑法》)只肯定了过失共同正犯;而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
李世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被引量:22
2011年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桥爪隆著江溯李世阳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意思
过失共同正犯研究——以日本的学说状况为视角被引量:1
2015年
过失犯是否可能成立共犯?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通说的观点从《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出发,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肯定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运用过失共同正犯的相关理论进行解决。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刑法》第25条第2款所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作深入研究。本文主要考察当前日本刑法学界中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主要观点,追溯各种学说背后的理论根源,总结否定说的主要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作批评性检讨。
李世阳
关键词:共同正犯
实质的作为义务论——立足于德日学说史的考察被引量:5
2012年
传统的形式性作为义务论并无法满足教叉刑法学的精确性要求,也无法从根本上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及其范围提供合理性说明,最终只能陷入不断的列举中不能自拔。因此,从实质上考察作为义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只有能够充分发挥作为义务的选别功能与界限功能并且符合等置性原则的理论,才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界定作为义务的范围,但这种理论本身必须具有适度的张力,才能根据不同时空条件以及人际关系的松紧程度作出适当调整。排他性支配理论是德日刑法学在实质的作为义务这一问题上产生的理论结晶,在排他性支配的确定上,一方面应该考虑不作为与法益受损后果的关系,另一方面应该考虑不作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李世阳
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2年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事后行为和事前行为由于共用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例如主体、对象和法益,而紧密结合在一起,刑法在综合评价这两者的基础上,将对事后行为的处罚融合在对事前行为的处罚之中,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后行为也可以称之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当基于某种理由而不能处罚事前行为的时候,事后行为还依然不可罚吗?例如,事前行为经过诉讼时效或者不具有违法性,如何处理事后行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可罚说与不可罚说。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存在论构造及其体系性地位出发,不管事前行为时基于实体性还是程序性的原因,都不影响事后行为的可罚性。此外,如何处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犯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将已经实行事前行为这一要素看做一种身份的话,那么这一问题就转变为共犯与身份的问题。实施了事前行为这一要素是责任身份要素而不是违法身份要素。因此,就会得出参与人与实施了事前行为的人构成共犯或共同正犯的结论,而且,从这个视角出发,可以较好地解释为什么正犯不受处罚而共犯受处罚这一奇怪的现象。最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一概念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有必要以共罚的事后行为这一概念取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李世阳
关键词:身份犯
以偶然防卫检测不法理论
2013年
一、引言偶然防卫作为教学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百年难遇,但却是检验违法论立场的试金石。例如,①甲射杀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在被杀的前一刻也正拿着枪对准甲准备射击,而甲完全没有认识到这一点;②甲射杀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在被杀的前一刻也正拿着枪对准丙准备射击,而甲完全没有认识到这一点。[1]是否应当对甲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的话,应当如何处罚甲。这就是偶然防卫所面对的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
李世阳
关键词:偶然防卫法益侵害规则功利主义既遂阻却事由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被引量:5
2011年
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出发,可以将诈骗罪理解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但通说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这两者是排他性关系,于是明确区分两者成为必要,而其中区分的关键又在于处分行为的有无。但恰恰是这一点,成为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中争论的焦点又聚集在处分意识的有无上。对于具体有形财物的侵害行为,因为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明确将之作为处罚对象,所以对于处分意识应作严格理解,这样有助于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但对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的侵害行为,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并未对之提供有力的保护措施,所以对于被害人的处分意识应当做较为缓和的解释。
李世阳
关键词:处分行为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