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赵树文

作品数:37 被引量:121H指数:7
供职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34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31篇政治法律
  • 4篇经济管理
  • 2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0篇司法
  • 9篇债权
  • 9篇债权人
  • 9篇权人
  • 9篇法律
  • 7篇企业
  • 6篇义务
  • 6篇公司法
  • 6篇股东
  • 5篇董事
  • 5篇信义义务
  • 5篇法治
  • 4篇系统论
  • 4篇规制
  • 3篇新区
  • 3篇债权人保护
  • 3篇视阈
  • 3篇破产法
  • 3篇人保
  • 3篇资本

机构

  • 28篇河北大学
  • 9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临沂大学

作者

  • 37篇赵树文
  • 2篇王嘉伟
  • 1篇张茜
  • 1篇杨华娟

传媒

  • 6篇保定学院学报
  • 3篇河北经贸大学...
  • 3篇学术论坛
  • 3篇法商研究
  • 3篇唐山学院学报
  • 2篇河北法学
  • 2篇理论探索
  • 2篇河北科技大学...
  • 2篇河北工业大学...
  • 1篇新闻知识
  • 1篇社会科学
  • 1篇社会科学家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石家庄经济学...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法律适用
  • 1篇河北经贸大学...
  • 1篇中国经济法学...

年份

  • 1篇2024
  • 1篇2023
  • 3篇2022
  • 4篇2021
  • 4篇2020
  • 2篇2019
  • 3篇2018
  • 5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 5篇2013
  • 3篇2012
  • 1篇2011
3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范式转换:系统论视阈下公司资本规制研究方法的修正及其制度实现被引量:3
2022年
范式转换意味着研究方法的系统性革新,对研究目标的实现具有突破性指引。公司资本规制研究必须重视范式转换,其逻辑根基在于公司资本规制主导着公司法的制度建构,因此借助新的范式推进公司资本规制研究方法的发展,对整个公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就现实层面而言,也存在着对公司资本规制研究范式转换的紧迫需求,即为了更好地应对公司资本规制立法改革对债权人保护带来的严重冲击,因为范式转换有助于探索债权人保护的新思维与新方法,进而更好地助力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拓展。既有范式,即资本信用范式与资产信用范式在整体性、协同性、层次性以及开放性研究中存在的局限则是推进公司资本规制研究范式转换的直接动因。比较而言,系统论范式不仅继承了资本信用范式与资产信用范式的核心特性,而且在研究方法上实现了整体性、层次性、协同性以及开放性突破,避免了公司资本规制研究的“碎片化”现象。因此,应确立系统论范式在公司资本规制研究中的主导地位,并以此为指引,沿着公司设立阶段资本形成规制、经营阶段资本流转规制以及破产阶段资本退出规制,为我国公司资本规制立法改革的系统化推进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持。
赵树文
关键词:公司法系统论研究范式范式转换
僵尸企业治理法治化保障研究——以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为研究路径被引量:24
2017年
僵尸企业的治理是一个法治化进程,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功能的发挥则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顺利推进这一进程,需要明晰其法治化根源、法治化进程核心问题、法治化进程面临阻碍因素以及法治化进程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而以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为中心,围绕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四个环节予以系统性推进。破产程序性制度的拓补、破产配套性制度的完善以及破产保证性制度的构建是立法拓补的主体路径;行政执法部门破产程序协同义务的明确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是执法改革的主体路径;专业性破产法院的建立、专业审判人员的选任及其科学考核机制的确立是司法完善的必然路径;破产管理局的设置则是破产程序监督机制推进的核心路径。
赵树文王嘉伟
关键词:法治化破产法
日本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及其借鉴被引量:7
2013年
2005年《日本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司设立时董事调查义务、报告义务及其对公司和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范,最终约束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义务的履行。该制度对于推进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制度的完善进而更好地推进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监管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赵树文
关键词:资本监管
经济法的实施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2015年
经济法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有效实施能够推进国家治理主体、治理程序、治理路径以及治理目标的完善。当前制约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经济法实施领域主要体现于产品质量监管、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财政转移支付、环境保护以及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等五个方面。因此,应针对上述领域,结合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运动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传统诉讼模式存在缺陷,专门性和独立性经济司法机构以及经济法社会化和市场化实施机制缺失等问题,对经济法的实施加以完善。具体的完善路径包括构建常态性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专门性经济司法机构,引导与支持社会化实施以及强化市场化实施。
赵树文
关键词:经济法
系统论范式下我国公司资本规制立法的完善被引量:4
2017年
系统论范式对科学揭示资本规制的运行规律,推进认缴资本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引意义,其核心在于系统论整体性、层次性以及开放性原理的运用,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具体化为阶段性、方式性、程序性、制度性四种类型。以此范式为逻辑,可以明晰资本规制是一个由设立阶段规制走向流转与退出阶段规制、由行政管制走向司法规制、由事前规制走向事后规制、由公司法内规制走向公司法内外协同规制的进程。应以系统论范式为指引,并借鉴域外资本规制经验,明晰中国资本规制改革的具体路径。
赵树文
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适用研究被引量:4
2017年
根源于2013年《公司法》认缴资本制改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已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路径,然而不仅学界对此存在着鲜明的争议,而且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决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无论是《破产法》《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合同法》,都未对此进行针对性的规制。因此,为了推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司法裁决的公正与效率,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结合实践中相关案件所呈现的具体特点,沿着公司法路径,通过明晰其具体适用条件、确立董事催缴义务、重新界定抽逃出资以及强化民事责任规制等相关制度构建,推进其专门性法律规制。
赵树文郄心怡赵勇政
关键词:股东出资债权人保护
认缴资本制下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被引量:9
2020年
认缴资本制的确立给债权人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强化信息披露规制是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信息披露不仅发挥着对债权人保护的一般效用,而且是其他债权人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的逻辑基石。当前我国信息披露规制存在立法权威性、质量标准性、披露及时性、获取便捷性以及责任缺失性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着债权人保护制度体系功效的发挥。有必要在借鉴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日本信息披露规制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优化信息披露立法模式、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完善信息披露类型、拓展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责任等措施予以应对,以推进债权人保护水平的提升。
赵树文
关键词:信息披露公司法证券法法律规制
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被引量:1
2024年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直接义务论”和“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的“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的“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赵树文
关键词:董事企业破产法
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完善研究被引量:1
2021年
强化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建设是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当前这一机制依然存在罪与非罪区分不清、强制措施适用不灵活、原罪问题处置不合理以及司法规则适用不平等等现象。这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而阻碍着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围绕着科学划分民刑案件界限、优化强制措施的使用机制,科学处理原罪问题、强化刑事司法平等理念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正,以期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的完善,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并推进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赵树文安丽云宋雪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经济法视阈下的竞争中性原则解析被引量:1
2020年
竞争中性原则是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指针,其核心意涵在于反对政府及其部门对市场竞争的歧视性干预,其价值目标则在于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实现。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竞争中性原则的具体实施,必须奉行竞争中性法治化路线,强化系统性经济法治建设。其具体法治化实现路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以专门竞争中性立法的构建为中心推进经济立法制度、以市场竞争监管行为的规范为中心推进经济执法制度、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实现为中心推进经济司法制度。
赵树文侯一凡王嘉伟
关键词:经济法法制建设
共4页<1234>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