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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萍

作品数:14 被引量:32H指数:3
供职机构: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商标
  • 3篇公共服务
  • 2篇政府
  • 2篇政府公共
  • 2篇政府公共服务
  • 2篇商标权
  • 2篇条款
  • 2篇自由贸易
  • 2篇自由贸易协定
  • 2篇外包
  • 2篇外包合同
  • 2篇协定
  • 2篇贸易协定
  • 2篇公共服务外包
  • 2篇股权
  • 2篇规制
  • 2篇法律
  • 2篇法律规制
  • 2篇服务外包
  • 2篇PLUS

机构

  • 13篇云南财经大学
  • 3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13篇李丹萍
  • 1篇杨静
  • 1篇张玲

传媒

  • 3篇云南大学学报...
  • 2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行政论坛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制与经济
  • 1篇知识经济
  • 1篇现代商贸工业
  • 1篇河南科技大学...
  • 1篇中南林业科技...
  • 1篇南海法学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6
  • 1篇2014
  • 6篇2013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8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析
2013年
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兼资合的特点,有其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则。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作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对股东的一种救济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特点、理论基础及其行使的程序做出了自己的解读和分析,并针对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相关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填补公司法现有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客观的评估出股权所代表的价值。(5)回购以后的股份应该如何处理?公司法第143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后的处理方式根据回购的原因不同进行了区别规定,或要求在法定期间内转让,或要求在法定期间内注销,其主旨是公司应依不同目的对其所回购的股份仅限即使处分,不得进行长时间的库藏。公司法第75条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后处理进行规定,但公司不可能成为自己的成员,公司长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显然与公司运作的基本原理相冲突,因此,可以参照143条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处理方式,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李丹萍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
风险社会与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维护社会稳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2013年
风险社会的到来伴随着各种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各种社会矛盾也迅速涌现,特别是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繁杂,各种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团结,造成了局部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集中力量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最大限度地促进西部边疆民族社会稳定。
李丹萍
关键词:风险社会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商标权TRIPs-plus条款及其影响被引量:1
2013年
晚近以来美国大力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置了大量商标条款,在商标构成要素、保护范围、注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比TRIPs协议更高的保护要求,形成了商标权TRIPs-plus条款。这种以美国商标利益进行剪裁的条款,迫使缔约方提高商标保护水准并修改国内立法,有利于拥有众多品牌资源的美国公司不断拓展海外市场,并进一步掌握对商品和服务的垄断和控制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在公共健康、技术革新等领域日益受制于美国。
李丹萍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商标
论破产公司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被引量:9
2013年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往往是许多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的制造者。在公司破产状况下,环境侵权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获得清偿的比例较低甚至可能完全无法受偿。应在维护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破产法中赋予环境侵权债权一定的优先受偿性,以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防止公司以破产制度逃避环境侵权责任。
李丹萍
关键词:破产优先受偿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中的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2018年
随着公私合作执行行政任务的模式在公共行政中的普遍运用,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直接给付通过外包合同转化为间接给付,传统行政法中对政府的约束和责任机制面临被淡化的危险。而政府担保责任理论的出现则为重构公私合作关系中政府、私人组织之间的任务和责任分配提供了新思路。外包合同中的政府担保责任可以提炼为确保竞争性的实现、公共服务的品质和价格、公共服务的持续性供给以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担保责任可以通过程序规制、合同的自我规制、合同监管、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外包合同救济机制等手段的运用得以强化,并贯穿在合同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外包合同中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也应当以合同过程为中心进行构建。
李丹萍
关键词:公共服务外包政府责任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制度
2008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新公司法设计了一套相应制度,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转让规则。但实务中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争议并未因此结束,股权外部转让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借鉴各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对其不甚完善之处做出调整。
李丹萍
关键词:股权股权外部转让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承包者选择的法律规制研究被引量:4
2019年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旨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将私人组织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以弥补政府失灵、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私人组织作为外包的承包者负有生产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的义务,承包者内部管理水平、规模、经验、服务能力直接决定了公共服务的质量,选择最富效率的承包者,规范承包者的选择机制是决定外包成败的关键因素。由于承包者类型的多元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承包者准入资质不清、竞争性不足的现状,因此,在实体规制方面,应当从明确承包者的资质要求、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制度、培育和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等方面进行规制;在程序规制方面,应当从明确非竞争性外包的范围、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进行约束。
李丹萍
关键词:公共服务外包承包者法律规制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特征及其治理路径
2016年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主要方式之一,合同是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工具,公共服务的含义和供给方式规定了外包合同具有区别于传统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而政府采购法并未对此进行针对性规定。要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进行有效的治理,应当从明晰公共服务的内在特性和要求入手,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特点,充分运用合同手段和公法规制手段,调和外包合同中的多元利益诉求,从外包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承包者的资质、合同订立程序、合同绩效评价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的完善。
李丹萍
关键词:公共服务外包合同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运作的法律规制——地方实践引发的思考被引量:3
2013年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活动日益活跃,在数量和规模上迅速上升,在扶贫、赈灾、环保、卫生、教育等诸多公益领域对中国提供支援。而境外非政府组织自身固有的价值诉求和宗旨,也可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囿于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立法的缺失,在境外非政府组织比较活跃的云南、四川、西藏等地区,地方政府采用各种创新管理方式,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领域、准入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索,获得许多有益经验。但限于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的实践中也面临许多制度困境和障碍,需要尽快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法律,明确开放引进与有效管理并重的立法宗旨,赋予其合法身份,建立健全准入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以更好的推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有序运行。
李丹萍
关键词:法律规制
论股权的继承问题被引量:1
2010年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李丹萍
关键词:股权股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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