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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
2013年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由于同时涉及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两大传统刑法理论难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的正确分析和认识.不但会帮助我们厘清一些存在模糊认识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也会促使研究的深入,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
杨崇华
关键词:纯正身份犯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犯罪主体
“融资登记”行为的罪名适用
2010年
一句话导读"融资登记"违反了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规定,不但扰乱了国家对公司这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潜在地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杨崇华张红星
关键词:融资公司债权罪名登记管理制度市场经济主体
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
恢复性司法是一个新近兴起的试图弥补传统刑事政策缺陷的司法模式,对于它的优劣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本文是以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参照比较了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政策的优劣,得出了恢复性司法刑事政策更加切合和谐社会精神实...
杨崇华张美英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
文献传递
罪刑均衡原则视野下的挪用数额认定 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行为的分析被引量:5
2011年
挪用公款中的犯罪数额的计算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或者一般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对其按照实际挪用数额或者累计数额计算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情形下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却是存在着众多的争议。
赵宝仓杨崇华
关键词:罪刑均衡原则数额认定挪用公款数额犯罪数额数额计算
对未成年人监禁刑限制适用的立法探究
2011年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员,由于监禁刑本身所具有的种种弊端和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适用监禁刑不仅效果不显著,而且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国际发展趋势也要求对来成年人要限制适用监禁刑。中国目前的关键问题在于立法中缺少这方面的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务之急是要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限制适用监禁刑加以规定。立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原则”,严格规定适用监禁刑的具体情形,在刑期幅度上对监禁刑的适用予以限制,利用好减刑制度以及规定监禁刑的替代方式。
杨崇华丁青青
关键词:未成年人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诉权的合理配置
检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在更好的履行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改革也是如此,其必须在加大反腐力度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职务犯罪侦查权是
杨崇华
文献传递
论行贿行为的独立处罚——兼论行贿和受贿的对合关系被引量:7
2014年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杨崇华赵康
关键词:行贿罪对合犯刑事政策
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辨析
2010年
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最基础、最重要的地位。但恰恰正是这个刑法学中最为关键的词汇,自被写入刑法典后便一直备受争议。在此,笔者从“释法立场”出发,从出罪和人罪两个方面来论述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杨崇华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刑法学刑法典出罪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诉权的合理配置被引量:2
2012年
检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在更好的履行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改革也是如此.其必须在加大反腐力度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中饱受争议的权能.对其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加强监督制约。公诉权是检察权的基本权能。其相对于侦查权的上位职权地位.决定了其最有可能对侦查权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但是,在现行的检察体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权对侦查权的制约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诉权进行必要的合理配置.以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杨崇华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公诉权检察体制改革保障人权
企业承包关系对职务犯罪认定的影响
2014年
[典型案例]经时任A旅游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的李某从中介绍,张某承包了A旅游企业下属出境旅游部(无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出境部)的业务.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出境部不允许承包经营.为此,张某代表出境部与A旅游企业签订《出境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张某组建出境部,A旅游企业为出境部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出境部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所有员工工资、营业费用均由出境部自行承担.出境部经理及财务人员的聘任由出境部自己推荐,A旅游企业有最终的决定权.出境部接受A旅游企业的管理、指导,服从A旅游企业的财物监督,统一制度、统一账务.出境部向A旅游企业先交纳保证金,以后每年需上交人民币数十万元.同时,A旅游企业出具一份聘任书,聘任张某为A旅游企业出境部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由A旅游企业的李某担任.
杨崇华
关键词:犯罪认定出境旅游副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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