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述兴
- 作品数:24 被引量:150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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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
- 杨述兴
- 关键词:独创性
- 作品独创性判断之客观主义标准被引量:23
- 2007年
- 从行为的结果出发探讨作品独创性之客观主义标准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纯粹的客观主义标准并不妥当。探讨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彻底贯彻客观主义标准,可能会无端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可能会导致对"作者死亡"理论的承认等,从而使著作权法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
- 杨述兴
-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
-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理论初探被引量:7
- 2007年
- 一、作品的客观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有体物是与精神相分离的外在的东西,物是意志定在的外部领域,是实现主体权利的领域。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通过精神的中介而变成的物”,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其理由是:这些固然是精神所特有的、精神内在的东西,但主体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这样就能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
- 杨述兴
- 关键词:著作权法主体权利科学知识客观性黑格尔哲学家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终结吗--对《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一文的评论被引量:1
- 2016年
- 私法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属于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财产,当然具有稀缺性。知识财产是公共物品,或者说是共用品,可以通过建立私权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知识财产具有可占有性,因为知识财产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对物质载体的占有就是对知识财产的占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绝非"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语言游戏"。
- 杨述兴陈啸林
- 关键词:稀缺性知识产权制度
- 作品独创性判断之主观主义标准被引量:27
- 2007年
- 分析了主观主义标准从创作行为去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合理性和将作者的创作成果与客观外部世界的永恒实体彻底区别开来的不科学性。探讨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彻底贯彻主观主义标准,则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会无限扩大,公有领域会受到严重侵蚀,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繁荣文学艺术"这一目标将无以达成。
- 杨述兴
-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
- 农村土地权利之民法学分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引量:8
- 2007年
- 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由于"集体"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如何界定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就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理论难题和现实难题。本文从民法共有理论出发,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权利形态上为总有,村民对其所在的集体土地享有总有权,总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并由村民构成的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管理权。基于总有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情况予以定性,即村民对其所在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定性为物权,但集体组织之外的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实质上应是债权。
- 杨述兴
-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承包经营权
- 承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应用效果调查分析被引量:6
- 2015年
- 目的:探讨建立科学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社会管理机制。方法:对2014年承德市12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及调处医疗纠纷案例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结果:2014年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例363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99件,占82.3%,法院诉讼解决18件,4.9%,行政调解解决21件,占5.8%;"医闹"、"纠缠"发生率较2011年至2013年平均水平分别下降68.4%和77.7%。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成为承德市化解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为避免"医闹"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结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的有效社会管理模式,该机制的建立与实施需要政府主导,司法、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支持。
- 王浩天王秀文杨述兴
-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 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房地产权分离原则”和“房地交易一体原则”的区分为研究视角被引量:3
- 2023年
- 随着近现代城市多层建筑的出现,产生了房地产权分离原则。该原则逐渐成为整个不动产领域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赋予多层建筑中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另外,考虑到房地物理属性的不可分性,在房地产交易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则。我们应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而不是产权分离原则去判断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农村住宅,也包括宅基地。我国法律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农村住宅买受人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无效,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会导致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 杨述兴刘佳玲
- 地名标志商标注册的法律适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理解被引量:2
- 2018年
- 本文从描述性标志及其判定方法出发,明晰了地名标志与描述性标志的关系,并结合学理和立法实践综合分析,指出描述性地名标志属于禁止注册的标志,而不是禁止使用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理清了该条款的确切含义,解决了地名标志商标注册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难题。
- 杨述兴杜文文
- 关键词:地名标志地名商标法律适用
- 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 2021年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或“协议”)第23条是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条款。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将含有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还是将含有地理标志的描述标示在商品上,都是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示,不论是否误导公众,只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标记地域,即可规制。我国《商标法》第16条并没有关于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2条的规定也与《TRIPS协议》第23条的特殊保护有本质差别,《管理办法》抬高了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门槛,不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
- 杨述兴刘雨璇
- 关键词:地理标志TRIPS协议